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依法管理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本区促进就业工作,贯彻落实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贯彻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城乡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
(五)负责本区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措施,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六)负责本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的综合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工作;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津贴、补贴等政策;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八)负责本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贯彻落实外国专家管理、出国(境)培训及重点聘请外国专家项目的政策、管理办法和计划。
(九)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本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落实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本区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公务员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承担区政府部门的督查考核和绩效考评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三)按照《门头沟区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十四)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公开、保密、建议、提案、信访、外事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全程办事代理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负责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工作。
(二)人事科
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统战、党群工会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党风廉政、行风建设和绩效考核工作。
(三)财务科
负责编报部门预、决算和管理资金的使用;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拟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内部资金统计、审计和监督检查。
(四)研究室
拟订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统计管理和综合分析工作,并对外发布统计数据;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宏观决策统计分析工作;承担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问题和前瞻性工作的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
(五)公务员管理科
贯彻落实公务员职位分类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的规定;贯彻落实非领导职务管理办法和任职资格审查办法;负责按法定程序办理区政府授权管理的领导人员任免手续;负责公务员的调任工作。
贯彻落实公务员考试录用规定;组织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的管理办法、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承担公务员登记的日常管理工作。
贯彻落实公务员考核、奖励、惩戒、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的规定;贯彻落实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等规定,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承担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及各系统表彰、奖励和授予荣誉称号的综合管理工作;承担区政府各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目标督查考核和绩效考评工作。
(六)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负责指导实施本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负责职称制度改革及职称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工作;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负责本区事业单位科级干部的任免、备案工作;负责本区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考试录用的综合管理并组织实施;机关工勤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
(七)引进人才办公室
贯彻落实引进国外智力的政策、规划和管理办法;负责来区工作外国专家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引智专项经费资助的重点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对外交流和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承担因公赴国(境)外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项目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上岗前的培训工作;贯彻落实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贯彻落实吸引外埠人才、留学人员来区创业工作政策以及高端人才激励政策;负责人才余缺调剂和特殊需要人才的选调工作;贯彻落实解决夫妻分居政策;承办政策范围内各类人员的调京、家属农转非以及知青安置遗留的有关工作。
贯彻落实毕业生就业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协调用人单位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推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负责毕业生就业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负责离校后北京生源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贯彻落实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管理办法;负责统一管理本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区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负责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人才、职介机构的审批工作。
(八)工资福利科
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的综合管理及工资计划编制;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津贴、补贴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负责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审核统发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认定工作;承担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统计分析、休假工作以及区级机关福利费的管理使用工作。
(九)调解仲裁科
负责本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贯彻落实有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规章和政策;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定期统计分析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情况,提供劳动、人事关系预警预报报告。
(十)劳动关系科(农民工管理科)
贯彻落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关政策;落实工时、休息休假标准及相关政策;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和办法;落实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贯彻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负责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十一)就业促进科
贯彻落实统筹促进城乡就业政策;组织拟订本区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健全就业、失业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政策和制度;贯彻落实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就业、失业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协调、指导关停破产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
(十二)退休养老保险科
贯彻落实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政策;负责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审核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管理工作;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因病退休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手续;负责办理有特殊贡献干部、工人提高退休费标准的手续。
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补充养老保险政策;贯彻落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福利养老金调整政策;贯彻落实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职工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审核企业劳动者的工龄认定;审批企业劳动者退休、退职的养老保险待遇(含特殊工种的审批)。
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和规划、标准;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金支付的具体政策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则和流程;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十三)工伤保险科
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政策及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贯彻落实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给付标准和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贯彻落实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范围;贯彻落实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和监督管理办法;负责指导监督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十四)基金监督科
负责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组织受理投诉举报,查处相关案件;监督审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单位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及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负责专项经费、资金综合监管,并形成报告制度。
(十五)医疗保险科(区公费医疗办公室)
负责贯彻落实医疗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贯彻落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以及职工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负责贯彻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标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贯彻落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承担医疗保险救助工作;负责核定本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人员资格以及公费医疗经费预算工作;认定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十六)职业能力培训科
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城乡劳动者、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和激励等有关政策;负责拟订全区职业技能培训规划;贯彻落实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和职业技能资格制度;负责对辖区内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工人技术等级及职业技能鉴定的审核工作;负责本区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资金的审核;负责指导全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贯彻落实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管理工作。
负责本区公务员教育培训工作,拟订公务员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十七)法规科
对本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宣传普及工作、依法行政工作、法律咨询工作;承办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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