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介绍: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区国有资产和区属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有关制度和规定。
(二)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区政府授权的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以及区政府授权的集体企业。
(三)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体系;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和推进本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监管集体企业的改革重组,推进所监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五)通过法定程序和所授权限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负责对所授权监管企业改制、破产、退出经营后的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六)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区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负责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八)负责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人才工作的宏观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和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九)按照《门头沟区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北京市门头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研究室)
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议案、建议、提案、保密、政府信息公开、安全、内保、后勤保障及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党委会、主任办公会会议决定事项以及重点工作的督办,负责本机关的财务、资产管理和接待联络工作;承担机关政策性文稿审核工作;调查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的工作;负责起草本单位重要文件和报告;承担机关的法律事务。
(二)企业改革发展科
负责研究提出本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建议,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研究提出本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国家出资的集体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指导所出资企业拟订实施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出资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出资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负责掌握和汇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总体情况,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承办所监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对所出资企业改组和关闭破产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指导;指导所出资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负责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落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统计业绩考核科
负责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负责监管范围内企业的统计工作;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考核标准;建立健全所监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财务工作;负责对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
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运行情况;研究拟订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产权管理科
负责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出资企业资产损失的核销工作;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研究拟定国有资产收益的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产收益;参与拟订本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对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审计科(监事会工作科)
负责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所出资企业及其负责人进行审计监督和经济责任审计,对审计结果提出意见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对企业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协调和处理国有企业监事会行使职权相关事宜;研究拟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计划、方案和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审核报送监督检查报告和专项报告,汇总分析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督促有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指导和规范所监管企业监事会的业务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职工监事。
(六)人事科(企业负责人管理科)
负责本单位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对监管范围内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所出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政工职称评定和知识分子工作。
(七)党群工作科(组织宣传科)
负责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教育培训、宣传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指导和协调工青妇工作、统战工作。
(八)信访办公室
负责处理本系统群众来信、来访有关事宜,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并上报处理结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负责向党委提供重要信访信息,综合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有关问题的建议;做好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负责将重点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负责向信访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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