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审计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关于审计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参与起草本区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政府文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区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二)负责对本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本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区政府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审计局、区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级各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3.区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4.区属国有企业、区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5.区政府、区有关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市审计局授权审计的有关项目。
7.依法应由区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处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本区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承办区政府和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北京市石景山区审计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根据上述职责,区审计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访、保密、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宣传、安全保卫及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审计综合科
负责拟订审计工作规划,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起草工作总结等有关文字材料;协调各业务科的审计业务,监督审计计划、方案的落实和执行;牵头起草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组织开展审计项目复核工作;审计业务统计及信息、调研工作;负责机关依法行政综合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工作;对本区的内部审计进行指导;负责建议、议案、提案工作;配合办公室做好重要会议的组织、督查,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
(三)财政金融审计科
负责对本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街道办事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依据授权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四)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负责对本区国有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预算的执行和竣工决算情况及涉及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五)经济贸易审计科
负责对区属国有企业、区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依据授权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以及合资、合作企业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辖区内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进行审计监督;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行政事业审计科
负责对与区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区属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事业单位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基金、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七)经济责任审计科
负责对本区处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承担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的有关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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