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提高面试水平,保证面试工作的科学化,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行政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的面试。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或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面试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科学、实用的原则,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面试管理机构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的政策制定、管理、监督、指导,具体负责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行署)人事部门受省政府人事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的有关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面试在国家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的统一指导下,由各级人事部门统一组织或在人事部门指导下,由用人单位具体组织;县级以下机关(含县级机关)的面试工作统一由县级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 面试内容、方法与程序
第七条 面试是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重要环节,它是通过考官与考生直接接触或置考生于某种特定的情境中对考生与拟任职位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进行测评的考试方法。测评内容主要包括与职位要求相关的知识、经验、能力及个性素质、价值观等其他方面。
第八条 根据对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职位工作分析,面试的测评要素一般可分为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意识与技巧、自我情绪控制、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举止仪表和专业能力及其他与职位相关的素质。必要时,根据职位需要,面试内容可增加其他测评要素。
第九条 面试测评要素由录用主管机关确定。确定面试测评要素的基本原则是:
(一)根据拟任职位的工作性质、职责任务、难易程度、责任大小等对人员的要求,确定要素项目。
(二)选择面试测评要素,应适应和发挥面试功能,避免与资格审查、笔试、考核等环节的测评内容重复。
(三)根据不同测评要素的可测程度及与拟任职位要求的关联程度,确定各个测评要素分数权重。
第十条 面试方法以结构化面谈法为主,适当增加情境模拟法、无领导小组讨论法等测评方法。
(一)结构化面谈法。又称普通面谈法,是目前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面试方法。面谈中多位考官按照预先设计的规范化的面试题本和固有的程序每次测评一名考生,从而对应试者一般素质进行评定。结构化面谈的主要程序是:考生入场;主考官宣读指导语;考官提问;考生回答;考官评分;宣布得分;考生退场。
(二)情境模拟法。又称仿真测验法,是通过设置与拟报考职位相拟的情境,让应试者扮演一定的角色,在模拟的情境中按考官提出的要求,完成一个或一系列任务或活动,从而测评应试者与拟任职位相关的实际能力和水平。情境模拟实施的主要程序是:呈现模拟情境;考生操作;考官评分。
(三)无领导小组讨论法。无领导小组讨论法是对考生集体面试的一种测评方法。它主要是通过设置一些有争议或需应试者充分发表个人见解的问题,让其进行一定时间的讨论,通过考生的表现,重点考察其组织协调能力、言语能力、沟通能力、自信心等个性特点与行为风格。无领导小组讨论实施的主要程序是:组织考生入场;考生了解试题;独立思考;考生轮流发言,阐述自己观点;考生自由辩论;考官评分;宣布考生得分。
第十一条 面试测评方法由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现阶段国家公务员的录用面试主要采用结构化面谈和情境模拟相结合的方法,也可根据拟任职位要求采用其他测评方法。
第十二条 面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面试实施方案;
(二)编制面试试题及相关测评材料;
(三)成立面试考官小组;
(四)培训面试考官;
(五)实施面试;
(六)公布面试结果。
第十三条 面试实施方案,即对面试进行总体设计与规划。面试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面试实施的原则、面试人选的确定、面试测试的要素、采取的方法、面试的时间、具体步骤、组织领导等。面试方案确定后,由用人部门上报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面试试题一般由录用主管机关组织命题小组编制,也可委托用人部门编制。
第十五条 编制面试试题必须贯彻以下原则:
(一)政治思想性原则。试题内容健康,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科学性原则。试题具有科学性,编排、评分要求规范。
(三)针对性原则。试题编制要贯彻为用而考和 因岗择人的原则,体现测评要素的要求,同时要符合应试者的特点。
(四)灵活性原则。试题内容的设计、提问、追问、评分要点等要给考官和考生留有发挥的余地。
第十六条 编制面试试题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测评要素和测评对象,确定题目类型;
(二)科学、合理地取材;
(三)命题小组讨论;
(四)形成试题,句括题干、出题思路、参考答案、评分要点等;
(五)优化组合题目。
第十七条 面试由面试考官小组进行。面试考官小组一般由具备面试考官资格的7名或9名人员担任。一般是由用人单位领导、业务骨干、人事部门代表及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也可根据录用主管机关的要求组成。面试考官小组中设主考官1人。此外,为了保证面试的公正性,还应聘请由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监督员,同时,确定计分员、核分员等考务人员。
第十八条 面试考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公道正派,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
(三)思维清晰,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言语表达能力;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一般应具有从事人事管理、相关业务管理或人才测评等工作3年以上经历;
(六)了解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和相关政策;
(七)熟悉用人部门情况与招考职位特点、条件;
(八)比较熟悉面试模式及其具体测评内容与技法,并有相当的选拔任用人员的经验;
(九)具备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面试考官必须由经培训取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实行持证上岗。授予面试考官资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或组织推荐;
(二)所在单位审核;
(三)接受市(地)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考官培训;
(四)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评审;
(五)录用主管机关颁发。
第二十条 面试考官应定期参加由录用主管机关组织的面试培训和业务考核。
第二十一条 面试考官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面试的内容、方法及测评方案,面试的具体操作技法及测评要领;面试的组织与实施等。
第二十二条 录用主管机关成立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面试考官的评审和资格认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 面试考官资格有效期3年,期满后由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审核,审核合格者继续授予其面试考官资格;不合格者,取消其面试考官资格。
第二十四条 面试考场由用人单位负责设计,一般应设在光线充足、面积适中、比较安静、整洁、通风好的环境中。
面试考场分为面试室与候考室。
面试室是实施面试的正式考场,一般设有考官席、考生席、计分与核分席、监督席等,必要时可增设旁听席。面试的候考室是考生等候面试的场所,其安排应使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出场后没有相遇的机会,同时与面试室之间的距离不能太远,应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联络、传唤,保证面试有条不紊地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布面试的成绩。面试分数合成后,应向考生公布,并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备案,以便接受监督。
第五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理
第二十六条 面试中,面试考官及面试工作人员应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在面试中应接受纪检、监察和考录巡视员的监督,受理群众的检举、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工作纪律的面试考官及相关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应试人员在面试中有违纪行为,由组织考录实施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必要时,报录用主管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政府(行署)人事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黑龙江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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