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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介绍

2012-07-04 | 网络

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介绍: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和民族、宗教法规,拟定地方性法规;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并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2、组织开展民族、宗教问题等重大课题的研究;组织对全省民族、宗教情况的系统调查和对民族、宗教问题的综合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指导、监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设,指导、监督《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民族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管理民族识别和民族成分鉴定工作。

3、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4、调查分析、研究少数民族、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协助拟定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并参与制定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参与管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补助专款、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经济技术协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负责民族统计工作。

5、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关事务;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的特殊困难,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对民族教育的援助、扶持等有关事宜。

6、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开展八省、区蒙古语文协作和东北三省朝鲜语文协作工作。

7、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以及做好宗教界上层人士的工作。

8、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管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配合有关部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9、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法制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

10、帮助宗教团体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按照各教特点开展工作,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办理的各项事务;帮助宗教团体搞好宗教自养,培训教育宗教教职人员;配合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11、配合有关部门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开展有关民族、宗教的对外宣传工作;指导宗教团体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宗教界的友好往来,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宗教渗透活动;负责组织接待国内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上层人士的参观、考察事宜。

12、负责对全省各市(地)政府各部门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

13、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民族宗教方面的工作。

1、办公室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管理、信访信息、秘书事务等机关日常政务以及机关财务、资产管理、联络接待、保密保卫等行政事务;组织草拟民族宗教工作的行政规章、发展规划、综合性文件;负责机关综合协调、督察督办工作。组织和承办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人士的参观考察和处理民族、宗教涉外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2、政策法规处

负责民族法制建设工作;参与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的调研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协同有关部门处理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镇在政权建设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处理民族纠纷和改善民族关系问题;负责管理城市民族工作;配合国家民委搞好人权状况调研工作;负责少数民族社团管理和少数民族、妇女儿童平等权益保障工作;管理民族识别和民族成份的审定工作。

3、民族经济处

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研究提出涉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财政、金融、税收、经贸等方面的特殊政策,牵头指导和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落实有关方面实行的优惠政策;搞好调查研究,分析少数民族经济运行情况,配合制定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辑《黑龙江省民族工作统计资料》;协助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和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组织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革与发展中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特殊政策措施;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民族地区和民族乡村的扶贫工作;参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民族地区补助费和各项补助专款的管理、分配和使用。

4、民族文化教育处

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和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体育、卫生的特殊问题,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民族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方面的政策和规划,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担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扶持的有关事宜,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工作的投入;指导民族中专的招生和省属普通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的管理工作;主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承办全省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协助民族医药的挖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护工作;开展各民族之间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搞好民族社会事业宣传工作和少数民族计划生育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委属民族干部学院和民族中专。

5、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语文办)

负责组织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调查研究民族语言、文字现状和使用发展情况;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蒙古语文、朝鲜语文的规范化、标准化工作。

6、宗教业务一处

负责佛教(含喇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负责联系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等宗教团体的工作,协助处理各项事务;负责帮助全省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等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培养、教育教职人员,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开展思想教育工作,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检查督促有关政策、法规的落实;指导市(地)宗教事务部门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的工作,协助有关部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审批有关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制。

7、宗教业务二处

负责天主教、基督教和东正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负责联系天主教、基督教和东正教等宗教团体的工作,协助处理各项事务;帮助有关全省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巩固和发展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配合有关部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打击地下势力;指导市(地)宗教事务部门的天主教、基督教和东正教等方面的工作;审批在有关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制及进出口事宜。

8、综合信息处

研究宗教方面的理论和政策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草拟宗教方面的法规、规章;搞好调查研究,推动有关宗教的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研究指导地方政府及时处理有关重大宗教方面的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有关宗教涉外工作。制定宗教工作干部、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收集、编发宗教工作信息和内部工作刊物、资料、指导宗教团体发展经济。

9、人事处

联系和掌握全省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和积极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选拔推荐工作,举办全省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班。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宗教界上层人士。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知识分子工作;负责委(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劳动工资、职称、档案管理和干部、劳资等方面的工作。

10、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负责委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11、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委局机关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纪检监察机构与人事处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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