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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业厅职能介绍

2012-07-04 | 网络

黑龙江省林业厅职能介绍:

(一)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实施国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规划和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省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退耕还林工作。拟订全省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承担省政府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林木采伐计划,经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检查全省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和木材经营加工,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依法承担由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和设立木材检查站的审批工作。指导、协调解决林权争议调处,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编制、审定全省各县、林场及有林单位森林经营方案。审批国有林场分类经营方案。指导、监督全省更新造林工作。审批森林采伐更新调查设计并检查验收。指导公益林、商品林培育、管护工作。核发整车(船)运输证明。负责全省进口木材的运输管理。指导林业贮木场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各级木材市场建设和木材销售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组织全省野生动植物调查、监测,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全省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全省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工作。负责全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依法指导全省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负责征用占用湿地资源的审批工作。

(五)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省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负责土地沙化程度和发展趋势监测,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负责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六)监督检查全省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全省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按规定拟订林业产业省级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综合开发。管理省级森林公园的设立、变更等工作。

(七)承担组织、指导全省林业改革和维护森林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全省林权制度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全省森林、林木和林地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工作,监督农村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组织拟订非国有林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全省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八)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扑火、草原扑火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指挥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防火扑火工作。负责森林防火检查站的设立审批。承担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负责全省森林公安队伍、装备建设和综合管理。指导全省森林资源保卫工作。组织、指导全省破坏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等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

(九)监督管理省级林业基金和其它资金。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审核林业重点建设项目。组织、协调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组织申报、审批林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林业世行贷款项目。负责全省林业统计及重点工程运行监测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负责项目基地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工程质量。负责国家、省及外资项目等专项资(基)金和厅直单位审计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省林木种苗工作。依法凭证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运输等工作,负责林木种苗、种质资源进出口、进出省的审核、审批工作。审批天然、人工母树林、种子园抚育(卫生)伐设计并检查验收。负责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采集和采伐审批、负责全省林木种苗基地建设及基地变更审批和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全省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和检疫工作。负责指导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和检疫工作。核发森林植物检疫证书。负责从境外引进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及隔离试种管理。

(十二)组织指导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省林业队伍的建设。负责林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监督检查林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电、会务、机要、督办、档案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事务、安全保卫、信息、保密、信访、外事、史志编纂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提出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建议;负责全省林业法制建设、普法和执法监督工作;监督管理全省林业道路建设;组织指导全省林业宣传、生态文明、生态文化和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新闻发布工作。

(三)造林绿化管理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拟订造林规划并监督执行,承担全省造林绿化检查验收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封山育林、更新造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全省退耕还林工作;拟订全省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省政府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四)森林资源管理处。

负责全省森林资源的保护发展和监督管理;编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额和林木采伐计划;负责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木材检查站和木材运输证的管理工作;依法承担由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和设立木材检查站的审批工作:负责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解决林权争议;查处林业行政案件。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黑龙江省湿地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湿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组织指导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湿地公园等建立、保护和管理工作。

(六)林业改革发展处。

拟订全省林权制度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森林、林木和林地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工作;组织拟订非国有林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监督农村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监督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七)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办公室。

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扑火、草原扑火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武装警察森林部队的防扑火工作;负责全省重、特大森林火灾的调查和评估工作;负责森林防火检查站设立审批工作;承办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八)发展规划处。

拟订全省林业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上报林业建设项目;编制下达全省年度生产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全省林业统计及重点工程运行监测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天然林保护工程。

(九)财务处。

监督管理省级林业基金和其它资金。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负责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预决算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监督管理省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系统省级政府采购及财务人员培训。

(十)科学技术处。

组织指导全省林业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教育工作。负责课题申报、论证、科技成果鉴定和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负责林业科技创新和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负责林业标准、质量监督、林业新品种保护工作。 (十一)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负责全省林业人才培训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工作;负责林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监督检查林业安全生产工作。

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的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为省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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