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组织实施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有关地方性税收规章和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 负责编制并监督执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税收政策进行解释;负责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负责税收宣传。
(三) 负责地方税收、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及新开征的地方税种征收管理工作。
(四) 管理全省地税系统财务、经费、装备和固定资产,负责统计报表汇总编报,组织实施地税系统的内部审计。
(五) 加强与省国家税务局的协调合作,共同监督、检查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并严格按税收管理权限对违反税法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六) 监督、检查地税系统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 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的人事、劳动、机构编制管理;管理州(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
(八) 负责全省地税系统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九) 承办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地方税务局对全省地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受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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