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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职能

2012-07-03 | 网络

(一)拟订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业的政策,起草有关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管理的法规规章草案。

(二)拟订文化艺术和新闻出版事业的发展规划,调控新闻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总量、结构、布局,推进文化艺术和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拟订文化产业和新闻出版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和新闻出版业的发展,负责推进文化产业和新闻出版业的交流与合作。

(四)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五)指导、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重大文化活动。

(六)指导、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七)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八)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监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的行业监管,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负责对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

(九)拟订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监管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十)拟订文化和新闻出版业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文化和新闻出版业科技进步及信息化建设。

(十一)指导、管理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文化宣传工作,组织实施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组织开展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工作。

(十二)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监管出版活动,组织查处严重违规出版物和重大违法违规活动、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的大案要案,指导对从事出版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十三)负责对新闻出版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印刷业的监管,负责新闻单位记者证的管理;负责省内报刊社、通讯社分支机构和驻青记者站的监管,组织查处重大新闻违法活动。

(十四)负责出版物内容监管,组织指导党和国家重要文献、重点出版物和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和发行工作,制定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互联网出版活动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审批和监管。

(十五)指导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等工作,监督、协调文物保护的重要事项。

(十六)制定工艺美术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指导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抢救和发展工作。

(十七)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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