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实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并负责实施。提出经济发展速度、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及政策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经济运行的监测和经济发展趋势的预测、预警并提出政策建议,发布经济信息。
(三)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分析经济体制改革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
(四)承担规划市内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安排、监督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和外资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使用,负责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和项目稽察工作。
(五)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发展、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经济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利用以及重大项目建设建议。
(六)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提出地区开发和以工代赈政策及建设计划,承担以工代赈管理工作。引导、促进区域经济结构合理化布局和协调发展。
(七)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建议,支持各项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
(八)监测预测价格水平变动,提出由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监督检查价格政策的执行,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九)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生态建设规划,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
(十)负责本地区粮食宏观调控和供应安全;组织实施粮食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负责管理市级粮食储备库;负责军供粮的相关工作。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管。
(十一)研究提出服务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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