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是行署负责民族宗教事务方面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向行署提出民族工作的意见、建议;组织开展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民族方面的审批事项和信访案件。
二、协调、检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贯彻落实情况;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三、参与制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品生产。
四、协调少数民族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古籍收集、整理、出版工作;参与管理有关民族教育专项资金。
五、加强同各自治县的联系,组织、接待区内外少数民族参观考察访问事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六、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七、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八、组织、指导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
九、支持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十、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十一、指导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协助县人民政府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二、承办地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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