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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公安厅职能介绍

2012-09-18 | 网络
青海省公安厅职能介绍:

(一)督促、检查全省公安机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指导并监督、检查全省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省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组织指导侦查工作,协调处置重大案件、治安事故和骚乱。

(四)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

(五)组织指导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省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省消防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指导监督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养所等的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省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和收容教养审批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对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来青海视察、考察期间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并指导全省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建设;组织开展同外省、区公安部门的业务合作。

(十四)负责全省公安机关装备、被装和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五)负责公安消防、警卫部队建设,对武警总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六)负责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各州、地、市党委组织部门管理公安局领导干部。组织指导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十七)兰州铁路公安局西宁公安处、民航青海省管理局公安处、省森林公安局、西宁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公安厅序列,受主管部门和公安厅双重领导,业务工作除西宁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外,其余以公安厅领导为主。

(十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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