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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职能介绍

2012-09-18 | 网络

青海省财政厅职能介绍:

(一)拟订财税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拟订省与州(市、地)县及相关企业的分配政策,拟订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完善省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拟订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省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管理财政票据。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彩票市场,负责彩票公益金管理。

(五)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拟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起草地方相关税收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执行,提出完善税制、执行税收政策的相关建议。

(七)负责省本级财政公共支出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保障工作,保证政府运转及维护社会稳定支出需要。

(九)负责财政支农扶贫资金管理和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负责办理和监督省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国家和省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监督执行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监督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社会保障的预决算草案。

(十二)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负责地方金融机构财务与资产监管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政府性债务,负责管理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发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业务,负责办理财政领域的涉外财务。

(十四)负责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

(十五)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青海省财政厅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稿起草、信息、新闻、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重要工作的督查督办;承担财政科研和刊物编辑工作。

(二)综合处:分析预测财政经济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拟订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建议;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具体工作;参与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公积金监管,管理住房改革、廉租房保障的预算资金;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负责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参与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使用制度和收入政策;承担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和核销管理工作;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三)条法税政处:起草有关财政税收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执行;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工作;负责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税制改革、税收政策专师研究和税源调查,研究拟订省内税收政策;负责协调出口商品关税和出口退税政策的落实;提出完善国家税制和执行有关税收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四)预算处:研究提出全省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全省和省级预决算草案和办理预算追加事宜;承担省级部门预算编制、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省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承担省对州(市、地)县的转移支付工作;汇总年度财政预算;指导州、县、乡财政预算管理和改革;拟订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并实施管理。

(五)国库处: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负责总预算会计制度实施和核算工作;办理预算内外资金收支核算划拨;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负责编制财政总决算及部门决算;承担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国债发行、兑付工作。

(六)行政事业处:承担省级行政、政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管理执行工作;拟订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拟订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七)经济建设处:承提工业、交能、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部门预算管理执行工作;参与编制主体功能区发展规划,拟订相关政策建议;拟订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环境资源、科学技术、节能减排生产性投资和商贸流通等专项资金;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使用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政府信用和政府偿债准备金的管理工作;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负责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政府性投资项目概(预)决算审查。

(八)农牧处:承担省级农牧业、林业、水利、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管理执行工作;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行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财政支农扶贫专项资金,提出年度财政支农扶贫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支农扶贫项目,并对项目的资金分配使用实施监管;承办省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社会保障处: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管理执行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管理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等支出;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承担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拟订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制度;负责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调剂事项的审批管理工作。

(十一)企业处:承担地方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改组中涉及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支持地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建议;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拟订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报告制度;承担区域协调发展和用于企业发展专项资(基)金的管理工作;承担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等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工作。

(十二)国际金融处(地方金融处):负责管理全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业务。承担政府外债项目工作,拟订政府外债项目的财务管理和偿债资金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管理政府外债项目采购工作;负责由省政府直接承贷(赠)的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赠)款项目的具体业务;编制和执行贷款项目年度财务预决算;负责政府外债项目的债务统计和分析;承担全省地方金融机构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关于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法规、规章,研究拟订相应的财务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组织开展对地方金融机构财务风险评价,实施动态监测。

(十三)会计处:负责全省会计管理、会计法制管理、会计人员管理、会计监管;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规章制度;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合并、终止审批工作;组织管理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人员业务培训和再教育;组织实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务工作;组织实施会计信息化标准。

(十四)监督检查局:拟订财政监督检查的制度、办法;监督财政预算、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依法查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拟订政府采购政策,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工作。

(十六)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拟订农业综合开发的政策及项目、资金、财政管理制度;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省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负责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组织申报与审核(批)管理;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

(十七)人事处:承担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财政系统人员的教育培训规划;负责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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