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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卫生厅职能介绍

2012-09-19 | 网络
青海省卫生厅职能介绍:

(一)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拟订农村牧区卫生、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督查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妇幼卫生和生殖健康专项技术的实施。

(三)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四)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拟订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完善疾病防控体系,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五)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依法对医疗机构实施准入管理,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六)拟订重点医学科技发展规划,参与拟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省级重点医药卫生科技攻关项目,指导开展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

(七)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

(八)拟订中藏蒙医药发展规划,指导中医、藏医、蒙医医疗工作,组织中藏蒙医药理论、技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工作,监督管理中藏蒙医疗机构,拟订、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管理省重大中、藏、蒙医药科研项目。

(九)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开展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并进行监督。

(十一)组织指导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组织协调与国际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合作,开展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工作。

(十二)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三)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青海省卫生厅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信息宣传、督查督办、新闻发布、机关财务、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指导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拟订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拟订卫生财务、基建、装备管理规定、制度和标准;负责所属卫生单位部门综合预决算、财务资产、基本建设的监督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服务项目价格执行情况;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三)卫生法制与监督局:组织开展综合性医药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环境、学校卫生;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依法开展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承担卫生稽查和卫生监督人员培训的组织工作;组织起草卫生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四)疾病预防控制局(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拟订全省重大疾病防治规划;组织实施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开展疾病综合防治工作;监督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和政策措施,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健全完善疾病预防体系;承担发布全省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办省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办公室具体工作;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措施;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指导实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

(五)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拟订妇幼卫生、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规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妇幼保健、社区卫生机构体系建设规范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专项技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六)农村卫生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监督指导农牧区卫生政策的落实;拟订农牧区医疗卫生和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拟订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工作。

(七)医政处(医疗服务监管处):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和医务人员管理的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指导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拟订医疗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和医疗技术风险防范管理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八)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承担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的具体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食源性疾病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监督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和检验规范工作;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管理处:监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政策,承担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

(十)科技教育外事处:拟订全省医学科技发展规划;拟订卫生技术基础性研究、重大疾病研究、应用研究的政策措施;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指导省级医学院校的教学工作;承担协调卫生援外工作,组织与国际卫生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承担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工作。

(十一)干部保健局: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负责重要来宾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二)中藏医药管理局:拟订中藏蒙医药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研究和指导中藏蒙医工作,组织中藏蒙医药的理论、技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工作;拟订和完善相关的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管理重大中藏蒙医药科研项目;承担中藏蒙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

(十三)人事处:承担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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