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一)组织实施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发展规划。起草全市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拟订环境保护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负责实施。
(二)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执行环境保护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三)负责解决全市各县、区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点环境问题。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协调重大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四)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依照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污染限期治理进行监督管理,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五)负责提出职权范围内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相关篇章的审查。备案、核准、审批重大建设区域和新建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负责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负责、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科技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九)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执行有关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与放射线装置安全,负责管理电磁辐射、高压输变电、放射性污染防治。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其他环境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一)组织开展环境科学技术研究、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和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十二)负责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行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青海省西宁市环境保护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政务信息、安全、保密、电子政务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起草环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国际合作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负责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环境保护投资、经费预决算、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承担环境保护国际间合作,争取政府、金融组织及民间团体的双边及多边合作项目。
(三)监测与总量控制处
承担全市减排工作。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和环境质量等环境信息发布。承担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参与建设并组织管理环境监测网;参与调查评估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组织编制全市总量控制及削减计划;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标及对县区和重点企业的控制指标;负责污染减排工程运行监督工作;参与实施总量减排责任制考核制度;负责环境统计工作。
(四)环境影响评价处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拟订地方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负责市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对市内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
(五)污染防治处
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工作;参与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高压输变电、放射性污染防治;负责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再融资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审核。
(六)自然生态保护处
监督实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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