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提出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大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中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以及全省社会资金等重要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
2、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本省产业政策,并协调和监督其实施。
3、组织制订本省国土开发、整治、保护的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
4、指导全省市场体系的建立;组织制订本省内包括全国性、重点区域性的批发市场、期货市场、重点要素市场的发展规划、布局与调控政策,监控物价总水平。
5、确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及奖金来源、资金投向.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全省建设项目(含外引内联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负责地方财政预算内和国家支持我省的 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检查实施情况。 参与工业厅对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进行会签。
6、搞好宏观经济的预测、监测和分析研究。运用经济手段,并通过法规和政策协调、信息指导、咨询服务等途径,保证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的实施。
7、会同省科技厅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制订本省中长期和年度科技发展计划,提出科技发展的方向、重点及相应的政策措施;组织制订重大科技项目攻关计划和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并转化为生产力。
8、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我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利用国外资金的战略和方针、政策;提出我省利用外资的总规模和投向;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境内外的招商引资工作。
9、研究本省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总问题协调其与经济发展的相互促进关系。
10、组织或参与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活动。
11、负责全省计划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12、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上级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对其发展规划、计划进行指导、协调。根据省委有关规定,负责对所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考核、报批或任免;对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聘任或解聘,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4号令的有关规定办理。
13、检查指导各市、县的计划工作。
14、承办省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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