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我县林业生态环境建设、资源保护和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保护与管理、国土绿化等方面的规章和政策。
2、拟定全县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全县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指导全县林业财务、计划和统计工作。
3、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工作;组织、指导全县防沙治沙工作。指导集体林场、苗圃、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商品林和生态公益林及林木花卉的发展与培育;负责林木种子、苗木的凭证生产与经营;指导林木种子调剂、质量监测、良种繁育推广工作。
4、组织、实施、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部门绿化和城乡绿化工作,负责绿化费的收取工作。
5、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监督植树造林的检查验收;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负责林木的凭证采伐、木材经营加工及运输管理;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
6、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与合理开发利用。
7、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协调、督促和直接查处全县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重大案件;组织、指导全县森林病虫害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
8、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以及林业生产发展的有关政策建议;指导林业产业发展,审核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9、组织拟定全县果树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县果树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引进工作;指导果树无公害生产和技术指导工作。
10、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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