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拟订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和管理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工作。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规划,指导各区、各行业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管理律师和公证工作;组织实施本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五、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导、监督和管理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七、指导、监督和管理监外执行和安置帮教工作。
八、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承办涉港、澳、台有关法律事务;指导、监督鉴定工作。
九、参与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十、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理论研究,组织开展有关专题的理论研讨和交流活动,指导并参与面向社会的法学教育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和管理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内部审计和枪支弹药、警用服装、警务车辆等物质装备。
十二、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
十三、负责对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非经营性其国有资产。
十四、指导各区司法行政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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