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划以及全国基本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省统计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以及发展规划、计划。
(二)建立健全全省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省及各市县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省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省及各市县地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市县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牵头有关部门拟定重大省情省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省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省情省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省情省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 地 质 勘 察、旅 游、交 通 运 输、邮 政、电 信、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省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劳动工资、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价格、城乡居民收入、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企业景气等全省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各市县、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协调各部门统计资料的公布。
(七)对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政府、国家统计局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根据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与国家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备案各市县、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调查方案;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指导、监督检查各市县、各部门统计工作,指导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
(九)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工作;负责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组织指导全省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监督管理全省统计专项经费。
(十)建立并管理全省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制定各市县、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市县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负责对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二)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及职能
办公室: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财务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
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纪检工会):按规定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从事管理、老干部服务和党群工作;组织管理全省统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法规与设计管理处:监督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负责综合性政策问题的调研工作;起草统计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指导、承办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承担统计普法工作。拟定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各类统计制度;审定各部门统计标准;审批各部门统计和调查方案;组织实施基本单位的统计并管理名录库。
综合处:对全省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为党政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统计咨询服务;对统计数据的使用和提供进行管理、审查;收集、整理、提供全国及各省、市、区统计资料;负责统计新闻发布,汇总整理全省以及各市县的经济、科技、社会综合性统计资料。
核算处(服务业处):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承担国内生产总值、投入产出、资金流量、国际收支、资产负债和资源环境核算工作;编制经济循环帐户,收集、整理财政金融统计资料;负责市县GDP数据质量评估;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及有关综合平衡状况的分析研究报告。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探、城市住宅和公用事业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进行统计分析。
投资处: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承担国内生产总值、投入产出、资金流量、国际收支、资产负债和资源环境核算工作;编制经济循环帐户,收集、整理财政金融统计资料;负责市县GDP数据质量评估;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及有关综合平衡状况的分析研究报告。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探、城市住宅和公用事业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进行统计分析。
能源处:研究建立能源统计调查制度和监测评价标准体系,制定统计标准;组织开展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数据;建立健全节能降耗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开展能源利用情况的统计调查;开展对全省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和分析研究;开展对全省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库存、流入流出情况进行统计、监测评价和分析研究;编制地区能源平衡表,核算地区用能情况,提供能源进出消费数据;依法对全省能耗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评估;跟踪监测重点能耗企业节能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负责组织指导本专业的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农村经济处:组织实施农业经济统计和农村住户抽样调查,进行农业产值计算和农业经济核算,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农业和农村经济数据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提供农业及农村经济运行统计资料,抓好农村基层统计基础工作。
工业交通处:组织实施工业、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交通、邮电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进行统计分析。
贸易与外经旅游处:组织实施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外贸、外资和旅游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进行统计分析。
人口就业处:组织实施人口和劳动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进行统计分析。
社会科技处:组织实施人口和劳动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进行统计分析。
省统计局普查中心:
(一)组织实施国家布置的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人口普查和各类经常性专项调查。
(二)组织实施省委、省政府提出的重大省情省力普查和全省各类经常性的专项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普查数据。
(三)做好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和统计分析工作,为省委、省政府和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四)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统计局统计监测中心:
(一)开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统计监测预警预测。
(二)全面小康统计监测。
(三)社情民意调查。
(四)全省统计科研管理。
(五)市场调查活动监管。
省统计局数据管理中心:
(一)制定全省统计信息化基本技术标准和运行规则。
(二)负责管理全省统计调查的数据资源。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省统计调查的数据处理。
(四)负责全省统计数据及信息系统运行安全。
(五)负责指导全省统计系统信息化建设。
(六)负责全省统计信息网络系统运行的技术支持。
(七)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其他不变。
(八)负责省统计年报数据和省统计系统部分统计数据的电算处理。
(九)承担统计部门计算机网络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省统计局咨询中心:
(一)信息咨询服务。
(二)统计调查。
(三)经济研究与评价。
(四)统计年鉴管理。
(五)统计教育培训。
(六)统计学会管理。
(七)全省社会经济统计信息咨询行业协调与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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