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政厅机构职能介绍
一、拟订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议案草案的拟订工作。
三、承担主任会议交办的地方性立法的具体工作。
四、开展立法调研,收集国内外立法信息,编辑法规汇编。
五、承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批准的法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备案工作。
六、承担省人民政府、贵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备案工作。
七、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法制委员会
(一)对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并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意见提出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
(二)拟订本委员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和其它议案;
(三)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并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意见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
(四)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意见,牵头做好统一审议工作,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
(五)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拟订法规解释草案,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并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六)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有关法规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并予以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后,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七)审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省人民政府和贵阳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提出报告;
(八)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九)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十)对本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和建议;
(十一)开展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工作联系,交流工作情况和经验;
(十二)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财政经济委员会
(一)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
(二)拟订和审议财政经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有关决议、决定草案;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财政经济方面的法规、行政规章、决定、决议和命令;
(四)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财政经济方面的质询案;
(五)审议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决算草案以及调整方案;
(六)参与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活动,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服务;
(七)联系州、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的财政经济工作机构,可以就有关问题委托上述机构进行调查研究;
(八)联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承办对国家经济法律草案征询意见的工作及其他事项;
(九)联系各省、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对口委员会,交流经验,互换资料,开展友好往来;
(十)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一)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教育、科学、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计划生育、体育方面的议案;
(二)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
(三)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不适当的省人民政府的行政规章、决定、命令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提出审议报告;
(四)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提出审议意见;
(五)参与审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决算草案以及调整方案;
(六)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决定、决议的实施情况。必要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七)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批准并负责答复;
(八)听取属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工作范围内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和实施法律、法规情况的汇报,提出书面审议报告;
(九)研究教育、科学、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计划生育、体育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工作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或者组织专题调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内务司法委员会
(一)拟订和参与拟订有关方面的法规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审议有关方面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审议报告;
(三)对经常务委员会初步审议后的有关的法规案,就法规案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向下次或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四)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行政规章、决定、命令,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五)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提出相应的报告;
(六)先行审议内务司法部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七)听取和审议内务司法部门所作的工作报告和案件的汇报,必要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八)调查了解内务司法部门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九)对内务司法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特别是调查了解社会治安情况和打击经济犯罪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十)办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
(十一)参与审议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决算草案及调整方案;
(十二)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
(一)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民族、宗教、侨务方面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办理交付代表意见和建议;
(二)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有关加强民族法制建设、监督国家法律对民族方面的规定的实施、促进民族团结、发展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建设等议案;
(三)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民族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
(四)审议民族自治地方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五)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相抵触的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规章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七)参与审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决算(草案)以及调整方案;
(八)对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报告。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一)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有关我省农村经济工作方面的议案及其说明;
(二)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我省农村经济工作方面的议案,并提出审议报告;
(三)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我省农村经济工作方面的质询案,并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提出报告;
(四)审议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或废止有关我省农村经济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案,并提出审议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委托其部门所作的有关我省农村经济工作方面的工作报告和实施法律、法规情况的报告,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审议报告;
(六)负责组织对我省农村经济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视察和专题调查;
(七)参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活动;
(八)参与审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决算草案和调整方案;
(九)承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十)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工作。
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
(一)研究、审议和拟定与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二)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议案,并提出报告;
(三)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或受质询人对质询案的答复,并向主席团或主任会议报告;
(四)对属于同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五)承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与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有关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
(六)对省内各地实施《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有关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七)负责联系本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协助代表开展活动;
(八)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组织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进行视察;
(九)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投诉;受理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全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的投诉;
(十一)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要求约见地方国家机关负责工作人员时,负责联系和安排;
(十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人事任免案;办理主任会议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人事任免案;
(十三)承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有关换届选举工作事项;负责办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的补选、增选、罢免等具体工作;
(十四)密切同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的联系,协助健全、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建设;
(十五)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委托的有关事项。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一)拟订和参与制订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案以及有关决议、决定草案,其它议案草案;
(二)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议案;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交付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议案;
(三)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属于本委职责范围的建议和批评并负责答复;
(四)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交付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质询案;
(五)审议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法规、行政规章、决议、决定和命令;
(六)审议同环境和资源保护有关的地方法规案和其它议案;
(七)审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中同环境和资源保护有关的内容,提出意见;
(八)监督检查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省政府的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
(九)参与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活动;
(十)听取属于本委工作范围内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和实施法律、法规情况的汇报,提出审议报告;
(十一)研究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工作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或者专题调查;
(十三)联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州、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开展有关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的工作;承办对国家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草案征询意见的工作及其它事项;
(十四)联系各省、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对口委员会,交流经验,互换资料,开展友好往来;
(十五)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六)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和工作方面的监督。
办公厅
一、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任会、常委会党组会和机关党组会、秘书长办公会等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督促检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承办常委会组成人员视察和执法检查的有关服务工作。
二、拟定常委会的年度议题计划并督促实施;承担以常委会名义或办公厅名义发出文件的草拟工作;承担常委会党组和机关党组文件的草拟工作。
三、负责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文电、机要、档案、保密、通讯、办公自动化、文印、发行等工作。
四、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向省人大主席团和常委会领导报告来信来访中的重要情况和信息。
五、负责省人大机关的人事、财务、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房产基建、国有资产管理、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行政事务、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全省人大干部培训等工作。
六、开展综合调研,收集信息,反映动态,督查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办理情况。
七、宣传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导《人大论坛》的编辑和出版工作。
八、负责常委会与全国人大和市、州、县(市、区、特区)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联系工作。
九、拟定常委会的出访计划,并办理有关具体事务;负责外国议会代表团、全国人大、外省(区、市)人大考察团来黔和省内人大干部来筑办事的接待工作。
十、承担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研究室
一、围绕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题和年度议题计划、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有关法学理论,开展综合调查和理论研究。
二、承担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要点、重要文稿和主要领导同志讲话稿的草拟工作。
三、承办省内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经验总结、交流的具体工作。
四、负责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中心学习组学习计划的拟订和服务工作。
五、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制工作委员会
一、拟订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议案草案的拟订工作。
三、承担主任会议交办的地方性立法的具体工作。
四、开展立法调研,收集国内外立法信息,编辑法规汇编。
五、承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批准的法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备案工作。
六、承担省人民政府、贵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备案工作。
七、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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