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环境保护标准及相应的控制指标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参与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拟订县人民政府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特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调查处理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乡镇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县政府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督查、督办、核查各项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的责任。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园区规划等搞好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按规定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定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放射源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矿山复垦、石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八、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拟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标准,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拟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产品技术标准。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相关制度;承担环境保护新闻发布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县人民政府和州环保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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