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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定县人民法院职能介绍

2012-05-31 | 网络

普定县人民法院政厅机构职能介绍

1、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2、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审理本院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提起再审的案件;受理不服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申请再审,对其中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3、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4、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5、组织法院同司法界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

6、指导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等工作;协助地方党委管理法院的中层领导和干部队伍;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协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领导本院的社团工作。

7、管理本院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8、指导、监督、搞好人民法庭的工作。

9、宣传法律,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10、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搞好监察工作。

11、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普定县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根据上述职责,普定县人民法院内设13个职能庭(室、科、队)。

1、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政务工作;办理院务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及综合性会议事务,办理县人大、县政协的建议、批评、意见和提案;起草院领导交办的重要文件、材料;负责文秘、机要、保密、档案、技术通信、宣传、信息、督查督办工作;负责机关《简报》、《情况反映》、《法院信息》、《月报》的编写等;负责机关目标管理;负责财务计划、武器管理、车辆管理、基本建设、接待等后勤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办理其他相关工作事宜。

2、政工科。

负责法院队伍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协助地方党委及院党组管理中层领导和干部队伍;负责法院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法官等级、司法警察警衔管理工作;负责本院的奖励工作;负责《法官法》、《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有关事宜;负责本院离退休和干部及有关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3、立案庭

依法管理应由本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再审以及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和执行案件的立案工作;办理来信来访、非诉来信来访、解答法律咨询;对立案中新情况、新问题和涉及有关政策法律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监督、指导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办理其他立案工作事宜。

4、刑事审判庭

依法审理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5、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理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内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继承纠纷案件,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损害赔偿纠纷,其他不动产纠纷,人身权纠纷,著作权纠纷等普通民事纠纷案件,办理其他相关民事审判工作事宜。

6、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理属于本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证券、票据、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和企业破产案件、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经济权属纠纷案件、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等经济纠纷案件;办理其他相关经济审判工作事宜。

7、行政审判庭

依法审理属于本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办理行政赔偿案件,办理其他有关行政审判工作事宜。

8、审判监督庭

依法审理刑事、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办理上级人民法院、同级人大和本院领导交办的案件;办理其他审判监督工作事宜。

9、执行工作局(执行庭)

依法执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决定书、裁定书中的财产部分,执行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办理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以及其他有关执行工作事宜;监督、指导人民法庭的执行工作。

10、研究室。

负责本院执行政策、法律的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负责适用法律政策的请示,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组织、汇总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负责有关部门关于法院工作部分的撰稿;办理其他相关工作事宜。

11、书记官室。

负责审判业务庭工作的记录和庭审前的辅助性工作;负责法律文书的打印、校对、装订及宣判送达工作;负责整理案件卷宗归档工作;办理其他相关工作。

12、法警大队。

负责司法警察警务工作;承担警卫法庭、提押人犯、送达法律文书、执行死刑任务;配合有关审判庭和执行庭的执行事项;负责机关保卫、司法警察教育、训练;办理其他相关工作事宜。

13、监察室。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负责监督、检查本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纪律的情况;负责管理对本院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调查处理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纪律的行为;负责开展对法院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教育;负责对违法审判线索的收集,对违法审判责任进行调查以及对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负责制订、修改、完善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机关党组织、纪律检查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不占内设机构限额。

人民法庭按规定跨行政区划设置为:马官人民法庭(辖化处、马官两个镇)、白岩人民法庭【辖猫洞、白岩两个乡(镇)】、补郎人民法庭(辖坪上、猴场、补郎三个乡)、马场人民法庭(辖鸡场坡、龙场、马场三个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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