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国土资源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措施;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的政策、措施。
(二)根据省级和地区的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矿产资源规划、测绘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镇乡办事处、区域总体规划;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核。
(三)统筹协调市行政区域国土整治和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依法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具体承办调处土地使用权、矿权等权属和地质灾害责任纠纷;负责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四)贯彻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的政策,组织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和四荒土地的管理;承办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开发整理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开发复垦耕地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地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土地资源和地籍调查、动态监测、变更调查及土地统计;具体承办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与土地证书年检等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评估、转让、处置和政府收购行为的有关规定;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的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确定土地使用权价格和土地评估结果;组织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镇乡办事处、村用地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指导、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建立和监督管理土地交易市场。
(七)贯彻执行国家矿权有偿取得、使用和转让的有关规定;指导、组织矿权的流转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建立和监督矿权交易市场。
(八)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依照有关规划负责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工作和矿权转让审批;审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依法开展矿产品运销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矿山督察和采矿业的统计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工作;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管理采矿权市场。
(九)负责地质勘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处理地质勘查纠纷,指导编制和审查地方勘查项目申请书,并对勘查基金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十)负责地质环境和信息系统以及地质遗迹保护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统一管理;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确保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及保护。
(十一)管理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等工作,负责工程测量、房地产测绘及其他测绘的行业管理;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的测绘资格初审和复核工作,管理测绘任务登记及测绘质量监督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保密监督管理以及测绘成果目录(副本)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图的审检上报工作。
(十二)依法征收、收缴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规费、价款。
(十三)组织开展有关土地、矿产和测绘工作宣传教育、科技推广及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四)指导镇乡办事处国土资源管理所的业务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及地区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毕节市国土资源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字综合、信息、会务组织、文电处理、督办检查工作,协调各股室的有关业务工作;主管机要、文印、文书档案和保密等工作;负责财务、公产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有关法定规费、价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与核算;管理国家、省、地区划拨的各项资金及其他有关资金、基金;编制、申报土地、矿产和测绘工作的各项经费预算,并组织实施;负责新闻发布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股
负责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目标管理和退休干部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目标考核和管理工作;负责干部职工的考核、奖惩、调配及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工作。
(三)地籍测绘管理股
拟定并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依法管理城乡地籍、土地确权等工作;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指导地籍信息系统的建设;根据地区级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矿产资源规划、测绘规划和专项规划;参与审核报地区行署和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镇乡办事处、区域总体规划。管理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等工作,负责工程测量、房地产测绘及其他测绘的行业管理;负责对本行区域内测绘单位的测绘资格初审和复核工作,管理测绘任务登记及测绘质量监督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保密监督管理以及测绘成果目录(副本)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图的审检上报工作。
(四)用地管理股
贯彻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耕地开发的政策,组织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和四荒土地的管理;承办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开发整理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开发复垦耕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评估、转让、处置和政府收购行为的有关规定,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的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指导基准地价,核定地价评测,确定土地使用权价格和土地评估结果,组织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权的流转,指导、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工作,监督管理土地交易市场。
(五)地质矿产股
贯彻执行国家矿权有偿取得、使用和转让的有关规定,指导、组织矿权的流转、招标、拍卖挂牌工作,监督管理矿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矿产品运销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矿山督察和采矿业的统计工作。
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工作;负责地质环境和信息系统以及地质遗迹的保护工作;负责监督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确保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及保护。
(六)执法监察股
监督检查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对土地和矿产资源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市场交易以及地质勘查与采矿审批发证、矿业权转让、矿产品运销等行为的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违反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据授权对违法行为直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受理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工作中违法行为的举报;负责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报表的统计上报;负责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实施督查;指导镇乡办事处国土资源执法业务工作;负责局发文件及行政审批事项的涉法审核工作;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论证工作;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事宜;负责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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