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国土资源局职能介绍: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措施。
(二)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贵阳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矿产资源规划、测绘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
(三)监督检查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及测绘行业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统筹协调国土整治和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组织调处土地使用权、矿权权属和地质灾害责任纠纷,查处违法案件;负责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四)贯彻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耕地开发的政策,组织实施农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的管理;承办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开发整理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
(五)组织土地资源和地籍调查、动态监测、变更调查及土地统计;组织实施土地权属确认、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与土地证书查验等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评估、转让、处置和政府收购等行为的有关规定;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的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土地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指导、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工作,建立和监督管理土地交易市场。
(七)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依照有关规定负责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工作;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矿产品运销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矿山督察和采矿业的统计工作。
(八)负责地质勘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处理地质勘查纠纷,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管理探矿权市场;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工作。
(九)负责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地质遗迹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支持、配合安全生产主管机关和矿山生产主管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管理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等工作,负责工程测量、房地产测绘及其他测绘的行业管理;管理测绘任务登记及测绘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内测绘成果保密监督管理以及测绘成果目录(副本)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负责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地图的审检上报工作。
(十二)依法征收、收缴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规费、价款。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家、省级和市级财政划拨的关于土地、矿产、测绘方面的事业经费和其他有关资金、基金。
(十三)组织开展有关土地、矿产和测绘工作的宣传、教育、科技推广及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四)指导区(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贵阳市国土资源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市国土资源局内设13个职能处(室),其名称和主要职责如下:
1、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事项的督办、目标管理、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联络、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接待、后勤服务和机关资产管理等工作。
2、财务处
贯彻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负责有关法定归费、价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收缴、使用等财务监督管理与核算;管理国家、省、市划拨的各项资金及其他有关资金、基金;编制申报土地、矿产和测绘工作的各项经费预算和决算,并组织实施;按统一管理原则,建立系统两级财务管理(局机关及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一级,自收自支的直属事业单位及五区分局为二级)和会计核算体制,实施全系统财务监督管理;承担局机关及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监督管理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分局的国有资产,负责第三产业定期统计工作。
3、人事教育处
负责五区分局、三县一市国土资源局和局直属事业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的具体工作;承办科级干部的考核、考察、任免、调动、交流、奖惩、培训、档案管理、工资审核、退休审批和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等工作。承办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管理;承办有关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承办本系统出国人员的有关工作;指导国土资源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
4、规划处
组织编制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地质勘查与矿产开发、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基础测绘等有关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审核各地土地利用、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审核或审批县(市)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组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
5、科技宣传处拟定国土资源科技工作计划,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对科技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的立项、论证和成果的推荐工作;组织开展有关土地、矿产和测绘法律法规宣传、科技推广及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6、耕地保护处
贯彻执行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耕地开发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和实施农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严格审核耕地占补平衡;承办需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征用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协调重点建设项目征地事宜;监督辖区内各级政府依法征用耕地补偿和安置制度;负责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工作;负责乡(镇)村用地的管理工作。
7、土地利用管理处
贯彻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政府收购的管理工作;管理建设项目供地;指导、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监督管理土地交易市场、指导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组织、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土地评估结果的备案;指导、组织实施企业改制土地资产的处置。
8、地籍管理处
拟定并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依法管理城乡地籍、土地确权、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调处土地权属纠纷;指导地籍信息系统的建设;土地登记中介代理机构核准;地籍信息数据发布审核。
9、矿权管理处负责监督管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工作;负责矿权的登记发证的审查和矿权转让的审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管理矿产品的运销;贯彻执行地质勘查工作标准和规程;监督管理采矿权和探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调处探矿权、采矿权权属纠纷;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负责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抓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10、资源环境处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和规范;根据省国土资源厅授权负责矿山地质检测报告评审;承担矿产资源信息系统、地质资料汇交及馆藏业务的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认定、登记、统计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的审查工作;参与审查开办矿山企业立项报告;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负责地质环境及其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和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和应急指挥工作机制;界定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调处地质灾害纠纷;指导地质灾害的动态监测;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的备案;组织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指导地质遗迹的保护工作。
11、测绘管理处负责编制全市基础测绘项目计划;管理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限测绘等工作,负责工程测量、房地产测绘及其他测绘的行业管理;管理测绘任务登记及测绘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内测绘成果保密监督管理以及测绘成果目录(副本)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负责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地图的审检上报工作;负责对全市测绘市场和地图市场的监督管理及依法查处测绘违法行为;负责对全市测绘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12、法规监察处
组织草拟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法规、规章草案;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论证工作;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事宜;对违法行为提出审理意见;负责法制教育工作;参与局机关有关文稿的审核工作。
13、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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