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保护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参与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遵义市城镇主体功能区划工作。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解决辖区内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拟订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实施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三)组织推进全市污染总量减排工作。组织制定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我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市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申报、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和推广强制性清洁生产。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市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质量状况;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负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八)负责辐射环境安全工作。负责对放射源安全使用的统一监管;拟订和组织实施放射源申报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对放射源等核应用技术、伴生放射性矿物质资源开发利用和电磁辐射设施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负责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的污染防治工作;对放射性物质固体废物产生、收运和处理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组织制定全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全市环境质量常规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监测、环保验收监测、环保纠纷监测、环保仲裁监测等;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我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指导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负责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认证申报工作;参与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产品技术标准;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的发展。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外事管理,参与组织国内外环境保护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协调环境保护资金引进和项目管理工作;受市政府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宜。
(十二)组织、指导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相关制度;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组织实施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相关工作。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遵义市环境保护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公产、后勤保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效能建设、政务公开、目标考核、机关财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上述工作。
(二)综合法规科(环境监测管理科)。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功能区划、各种污染防治、饮用水源保护和生态保护专项规划等;参与制订遵义市城镇主体功能区划工作、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国家及省环境标准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提出我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承办国家和省、市补助的环境保护系统项目审核工作;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指导环保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项目;负责市环保局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管理和成果申报;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和议案、提案的办理工作;审查办理和管理环境行政执法证件;指导全市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制定环境监测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管理和监测能力建设;负责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调查评估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全市环境监测网的有关工作。
(三)宣教人事科。
制定、组织并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负责并组织实施全市各项环保宣传活动及环保法规宣传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市环境保护新闻报道、新闻发布及评论工作;组织编报、发布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及环境状况公报;组织实施全市绿色学校、环境友好型企业等创建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社会保障、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培训等工作。
(四)总量控制科。
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负责审核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新上项目的总量指标;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以及环境数据分析开发和成果利用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协调、指导、监督管理排污权交易工作。
(五)开发建设环境管理科。
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开发建设环境管理政策、法规和规章;按国家和省规定负责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对在市内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承办市环境保护局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工作;负责市环保局政务服务窗口的行政许可事项和便民服务项目办理工作。
(六)污染控制科(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科)。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和推广强制性清洁生产;监督实施全市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负责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污染源限期治理和污染源达标排放等环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承办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初审工作;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组织拟订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负责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通报及应急预警;指挥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损失评估;负责对放射源安全使用和电磁辐射设施的统一监管;拟订和组织实施放射源申报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对放射源等应用技术、伴生放射性矿物质资源开发利用和电磁辐射设施等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的污染防治工作;对放射性物质固体废物产生、收运和处理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在省环境保护厅授权下开展辐射源环境安全许可证发放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管理以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和预审工作。
(七)自然生态保护科。
监督实施全市自然生态环保法规和规章;组织编制全市及重要区域、流域生态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土壤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提出新建的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创建建议;监督管理全市自然保护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管理生物多样性、生物安全、生物物种资源及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监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调查处理生态破坏事故;组织开展全市生态保护状况评估;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县(市)、乡(镇)、村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管理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有机食品发展工作;参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的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机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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