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有关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责任。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制度;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督促并指导市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以及市以上企事业单位住房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行业体制改革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负责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责任。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措施,负责管理各类房屋的买卖、租赁、产权继承、赠予、合并、分割、抵押等工作;对商品房预售实施管理,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交易合同实行备案登记,查处非法交易活动;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房产交易市场、租赁市场、开发销售市场进行宏观引导和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负责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和涉外房产管理工作;对各类房屋进行确权发证。
(六)承担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责任。按照法律法规授权审批拆迁单位的拆迁方案,核发拆迁许可证;负责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调解和裁决拆迁纠纷并对拆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含房屋交易评估、咨询、经纪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危险房屋安全管理、房屋拆迁企业的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对全市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指导、监督和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八)承担建筑业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管理建筑市场,指导、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安装、勘察设计、工程测量、建筑装饰、建设监理、质量监督、商品混凝土及其预制构件等的管理和相关企业、机构及执业人员资质等级的管理;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建筑市场体系建设。
(九)承担组织实施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推广使用工程建设标准通用设计图集;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总概算的审查、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后评价工作;实施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实施统一工程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组织实施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并指导全市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十)承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图文件审查;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并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规范;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指导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抗震设防工作。
(十一)承担指导城镇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制订城市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村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旧房改造等工作;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和国家、省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重建)工作。
(十二)承担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自然遗产项目的申报与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建设领域科技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建设;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评审认定、申报和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全市建筑节能减排工作。
(十四)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招商引资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城乡建设资金和城市维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综合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制订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行业职业(从业、执业)标准;指导和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业(从业、执业)资格培训、考试、认证等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各类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管理、房屋修缮管理、房屋安全普查及完损等级评定工作;指导各县、区(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工作。
(十七)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信息整合、行业统计、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分析和综合信息发布;指导各县、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电子政务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
(十八)完成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保密、督查、安全、会务、档案、机要、目标管理、政务公开、议案提案承办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综合性文稿起草;负责机关车辆管理、后勤服务、联络、接待等工作;负责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机构编制、人事工资、社会保障、离退休干部管理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监督管理所属事业单位的上述工作;拟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干部教育发展规划和培训计划,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管理住房、建设类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协同相关部门组织住房、建设企业管理人员上岗培训;按干部管理权限,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干部的考核和任免工作;负责全局干部职工年度考评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行业体制改革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对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和咨询解释,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处罚相关工作;查处违反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信访接待工作。
(四)财务科。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编制部门预决算;负责各项规费的收支管理;负责各项专项资金、国有资产和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财务统计和资金(资产)管理与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工作。
(五)规划发展科(市重点工程项目办公室)。
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计划及年度投资开发建设计划;制定年度使用外资和招商引资计划并具体实施;拟订城市(中心城区为重点)城镇、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公共建筑的建设规划和计划;负责项目立项审查审批工作;组织市政基础设施,大型建筑重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项目库建设;对审批项目和下达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运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新的建议措施;负责组织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信息软件开发、网络建设以及软硬件的运行和维护;负责局信息平台、数据库的运行和日常维护;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管理信息整合、行业统计以及全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分析和综合信息发布;指导全市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和技术规范;指导建筑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备案平台的建设和推广工作;对接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的信息传递工作。
(六)行业管理科(市建筑安装工程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
拟订房地产市场建设、房地产开发、住房产业化,以及工程建设、建筑业发展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中介服务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拆迁拆除企业进行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项目手册备案;核发工程施工许可证;承担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项目、工程风险、装饰装修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协调解决城乡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中的矛盾纠纷;对全市房地产咨询、评估、经济等中介机构和勘察设计、安全监督等机构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认证管理和行业协会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统筹费用管理;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指导、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等工作。
(七)住房保障和改革科(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并负责宣传、咨询、解释;负责市级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和资格审查;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使用国家、省和市级住房保障资金;负责统计报送有关住房保障统计报表;指导全市住房保障工作。负责报批、审批各县、区(市)的住房保障和改革方案;组织实施市直机关、市及市以上企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办理公房出售、出租的审批;审批市直机关、市及市以上企事业单位职工存量补贴和增量补贴;核发房改房《上市交易准入许可证》;负责市直机关、市及市以上企事业单位住房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理有关住房资金使用的审查、审批手续;监督受委托银行按协议办理住房资金存贷款业务和各种支付业务;协调指导各县、区(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资金管理工作。
(八)产权产籍管理科。
负责异产毗连房屋纠纷的调查调解;组织全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达标升级工作;协调、指导各县(市)房屋产权产籍工作和产权产籍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预售商品房楼盘表的建立和测绘成果的审查认定等工作。
(九)城乡建设管理科(风景名胜管理科)。
负责城乡建设管理工作;制订城市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村镇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各类建设工程项目计划;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城镇建设和村镇建设以及重点小城镇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城市工程项目建设;拟订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自然遗产项目的申报与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质量安全管理科(市危房鉴定办公室)。
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建筑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督促检查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受理质量投诉;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及后评价工作;负责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总概算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
(十一)招投标管理科。
负责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监理、勘查设计)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十二)建筑节能与科技科(抗震办公室)。
拟订全市建筑节能、建设科技、工程建设标准化和勘察设计管理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督促指导全市建筑节能和勘察设计管理工作;负责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的实施;拟订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和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审核工作;指导建设领域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承办工程勘察设计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对勘察设计从业人员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并参与因勘察设计原因导致的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外来入遵勘察设计企业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房屋建筑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
(十三)物业管理科。
负责拟订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资质初审、年审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物业管理维修资金的收缴和监管使用;负责协调和解决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机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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