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拟定水利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拟定主要江河综合利用规划和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指导水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水政监察,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县、区(市)间的水事纠纷。
二、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和跨县、区(市)水长期供水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全市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
三、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区域排污的控制;检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四、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小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及水利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五、负责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概预算和施工图审查并组织项目验收和后评价;指导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的实施和监督。
六、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城镇河道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湖库、城镇河道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区(市)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七、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程。
八、指导水利行业的水电管理。组织协调农村小水电电气化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水利行业农电体制改革。
九、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拟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执法管理和综合防治。
十、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
十一、承担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及抗旱工作,对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二、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省水利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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