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文化艺术、体育工作、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市的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文化艺术、体育事业、新闻出版、著作权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体育公共服务和新闻出版领域体制改革,推动多元化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
(三)管理全市文学、艺术、体育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体育活动。
(四)推进文化艺术、体育领域的公共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体育产品生产;指导重点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五)拟订文化艺术产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文化艺术、体育产业发展;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体育彩票销售管理。
(六)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七)拟订社会文化事业、少儿艺术、青少年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八)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监督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行业监管,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九)负责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有关工作,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
(十)拟订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十一)统筹规划全市群众体育、竞技体育、青少年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练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协调体育训练、体育竞赛、竞技体育项目设置,组织重大体育竞赛;指导优秀运动员队伍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十二)管理全市新闻出版、著作权事业;拟订全市新闻出版业发展规划、调控目标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全市新闻出版业经济政策和调节措施,指导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企事业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与调整,统筹管理和安排出版基金。
(十三)对新闻出版、印刷、发行、复制单位和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审核报批全市新闻出版行业管理项目;组织查处违规出版物和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拟订出版物市场打黄扫非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互联网出版活动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
(十四)审核全市报纸开版、刊期和期刊开本、刊期等项目的变更、记者站的设立并管理记者证,组织查处新闻违法活动;组织开展出版内容监督管理,指导有关党和国家重要文献、重点出版物的出版、印制和发行工作,拟订全市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并承担组织协调工作;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受省新闻出版局委托,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负责涉外管理。
(十五)管理、指导全市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的规划建设,陈列展览和对外开发工作;审核、管理有关组织、个人开办的博物馆、陈列室及民间收藏;归口管理文物市场,协调有关部门打击、查处文物违法犯罪活动。
(十六)负责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和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历史文化名城(镇、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民族村寨建设和保护规划;负责全市文物维修的申报立项,审核报批省级、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方案,审核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维修方案,管理监督文物维修及其资金使用,负责全市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的投入和管理。
(十七)拟订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业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体育科技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推广;负责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科技信息化建设。
(十八)拟订并组织实施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版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承担全市性文化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的审查工作;指导协调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负责新闻出版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九)归口管理全市对外和港澳台地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和著作权交流工作;按管理权限审核、管理文物对外交流活动。
(二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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