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市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以及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民政、农业、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协调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四)研究提出促进入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负责推动全市各地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的监测,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统计、数据分析、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六)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划,依法管理入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
(七)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八)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人口素质,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会间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政策措施,承担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组织编报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及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监管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
(十一)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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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政策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