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厅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家森林资源保护、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地方性林业法规和行政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化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林业重点工程建设。
(三)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省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省级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全省林木种苗、花卉的培育和管理。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指导山区、丘陵、岗地林业综合开发和低产林改造。组织协调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四)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指导全省森林资源的管理。组织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编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额,经省政府批准后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省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拟订湿地保护的有关省级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全省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及调整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审核申报工作。
(七)负责林业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省自然保护区(小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承担进入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开展教学科研、进入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审批的职责。
(八)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
(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和专业森林灭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省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组织指导森严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省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省级林业基金和对全省林业资金进行稽查,管理省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十二)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外事和引进、利用外资工作,指导全省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湖北省林业厅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1.厅机关处室主要职责
(1)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拟订和监督执行厅机关的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负责文电、会议、机要、档案、保密和信访等机关日常工作;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组织起草重要报告、综合性材料;提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综合性方针、政策建议;监督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林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相关工作;承办林业行政许可相关工作。
(2)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等事项;组织、指导林业人才培训和人才引进工作;承办指导全省林业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
(3)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处
拟订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管理监督省级林业资金;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和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提出省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组织编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提出省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建议,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监督国有林业资产以及厅机关、直属单位资产;承办厅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林业统计信息工作。
(4)造林绿化管理处(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全省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统筹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组织、协调防治荒漠化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全省林木种苗、花卉的培育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森林病虫鼠害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组织指导全省森林公园建设与森林旅游管理;指导全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拟订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山区、丘陵、岗地林业综合开发和改造;承担全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5)森林资源管理处(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
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拟订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编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权林地的有关管理工作;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承办对依法应由国家和省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
(6)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政策、法规;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措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研究提出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调整意见;在国家和省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指导下,组织、指导森林、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有关管理工作;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履约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的有关工作。
(7)科技教育处
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指导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和林业创新体系建设、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承办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业产品质量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管理监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组织、指导林业先进技术及智力引进;指导基层林业科技机构的建设;拟订林业科技、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履行国际植物新品种公约、生物安全议定书。
(8)林业产业处
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林业产业结构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林业产业省级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9)对外合作处
承办林业国际合作交流与引进外资工作;组织指导林业系统涉外工作。
(10)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制订厅机关党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审批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委员会人员组成,审批新建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按权限审批(审议)党员干部违犯党纪问题;领导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负责厅直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统战侨务和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全省林业行业思想政治工作。
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11)林业工会工作委员会
研究和反映涉及本行业职工利益的全局性、政策性重大问题,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组织全省林业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和劳模评选等活动;协助有关部门抓好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指导市、州林业行业工会的工作;领导直属企事业单位工会的工作。
(12)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省林业厅纪检组、监察室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情况;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情况;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犯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驻在部门处级干部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厅直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承办省纪委、省监察厅交办的其它事项。
(13)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落实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做好安置、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老干部参加政治活动,协助抓好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和党支部建设;组织老同志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协助做好离退休干部的生活福利、医疗保健工作;协助办理老干部去世的丧葬和善后事宜,并做好遗属照顾工作;指导厅直单位的老干部服务工作。
(14)省森林公安局
组织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及时分析掌握全省林区治安形势,组织协调和指挥全省性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统一行动及专项斗争;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的查处,可直接查处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和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确有困难的案件。
2.厅机关内设事业机构主要职责
(1)湖北省林业厅外资造林项目办公室(省林业厅速生丰产用材林工程管理办公室)
负责外资造林项目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组织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设计、年度计划;项目物资的招标、采购和分配工作;制定项目技术规程和管理办法,并组织项目的科技推广、技术培训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速生丰产用材林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速生丰产林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编制建设工程技术规程、标准和相关管理办法;指导全省各地制定速生丰产林工程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组织实施,负责项目立项初审、申报以及工程建设的年度检查和竣工验收。
(2)湖北省林业厅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省天然林资源的保护、监督和管理;组织编制全省天然林保护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监督全省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组织科技攻关、技术推广、人员培训和效益监测工作。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全省生态公益林分类区划和界定工作,组织编制全省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工程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工程管理的宣传、信息、技术培训和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3)湖北省林业厅退耕还林工程管理中心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退耕还林(草)工程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全省退耕还林(草)工程规划和实施方案;负责工程实施和监督管理。
(4)湖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省森林防火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信息;负责组织实施生物防护林带工程建设;承办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5)湖北省林业厅林业基金管理站(湖北省林业厅林业工程资金稽查办公室)
负责林业预算外资金征收管理并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全省林业专项贷款项目规划、审查、提报工作;管理外资造林项目资金。
林业工程资金稽查办公室:负责对全省林业工程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稽查,查处违规违纪行为,规范资金使用。
(6)湖北省林业宣传中心
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林业行业的宣传、信息管理和宣传队伍建设;宣传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设成就、工作经验和先进典型;负责湖北林业网站建设和厅视频会议中心、厅机关局域网的维护管理。
(7)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负责机关后勤保障、生活服务、基本建设与管理等,为省林业厅机关正常运转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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