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司法厅职能介绍:
(一)起草司法行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管理全省监狱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监督管理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各行业的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
(五)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监督管理全省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省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省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全省非监禁刑罚执行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九)负责组织实施本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指导、监督全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及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全省仲裁机构登记工作。
(十二)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三)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队伍建设;负责管理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四)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湖北省司法厅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监狱劳教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工作情况的调查与综合;负责机关重大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督办;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审核;负责文秘档案、保密信访、外事接待等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通讯信息技术网络建设;协调指挥全省监狱、劳教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法制宣传处。
拟订全省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省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负责系统内的普法工作;指导对外法制宣传工作;承担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律师公证工作管理处。
指导、监督律师、公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审核审批律师事务机构及公证机构的设置;负责全省律师执照的发放、年检注册和律师资格撤销的审批工作;检查、监督公证业务活动,协调各公证机构之间的关系和业务管辖。
(四)法律援助工作处。
指导、监督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规划全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布局;承担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五)基层工作处。
指导、监督全省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国家司法考试处。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考试的工作规划和有关要求;承担全省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相关管理。
(七)司法鉴定管理处。
拟订全省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省级司法鉴定机构的遴选、推荐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八)法制处。
组织协调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本系统法制、调研和执法监督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监狱、劳教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
(九)计划财务装备处。
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政法补助专款和基建投资的使用;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警用车辆等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政府采购等工作。
(十)政治(警务)部(含干部处、组织宣传处、警务处)。
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及相关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协助管理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领导干部;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和工会工作委员会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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