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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水务局职能介绍

2012-09-25 | 网络

湖北省武汉市水务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有关水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全市水务行业依法行政工作;参与起草水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水行政许可。

(二)负责拟订全市水务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水务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指导各区水务规划编制工作。

(三)负责提出全市水务建设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水务建设年度计划。

(四)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制订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江河湖库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监测江河湖库及饮水区水量、水质;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组织水资源论证;负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生态保护工作;负责全市水文工作。

(五)负责防汛抗旱工作。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全市防汛抢险、排渍排涝和抗旱工作;组织协调水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指导、监督水务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负责全市水务工程建设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负责全市水务行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组织实施全市水务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全市水务统计、审计工作。

(七)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水务设施、水域岸线的管理工作。主管全市河(渠)道、水库、湖泊、分蓄洪区水务工作;负责组织全市江河湖库的保护治理和利用;负责全市河道堤防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管理;组织、指导滨江滨湖水环境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市供水行业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考核全市供水行业规划及年度计划执行、服务指标和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供水行业特许经营;负责消防水门专用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提出供水水价调整意见。

(九)负责全市排水管理和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行业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考核排水、污水处理规划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设施的运行、维修养护情况;负责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行业特许经营工作;负责排水水质监测管理工作;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提出污水处理价格调整意见。

(十)负责全市农村水利工作。负责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组织、协调节水灌溉、排涝设施和抗旱水源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考核农田水利计划的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负责有关重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

(十二)负责组织、指导水行政执法及水政监察工作,协调部门间和跨区的水事纠纷,负责查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三)负责堤防维护费、水资源费等各项规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协调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

(十四)负责全市水务行业的科技、教育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重大水务行业科技研究和技术推广;负责水务信息化建设。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湖北省武汉市水务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工会

1、负责局系统工会组织、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2、负责监督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负责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3、负责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设、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

4、负责全局系统的劳模、先进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的工作。

5、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文化体育活动,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管理知识,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6、负责工会经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

7、负责相关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8、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规划计划财务处

1、负责规划、计划、统计、审计、财务、会计工作。

2、负责拟定水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协调有关部门编制水务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指导各区水务规划编制工作。

3、协调有关部门编制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应急、专项计划。负责审定并下达年度计划和任务,并监督、考核计划的执行情况。

4、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市水务建设项目的立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申报和审批,承办重点水务工程预算、竣工决算的审查及合同管理。

5、协助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水务重点建设项目。

6、负责提出水务建设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负责组织、管理和调节水务建设资金。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水投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年度考核工作。

7、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负责局系统财务监管和审计工作。

8、负责协调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堤防维护费、防汛费、水资源费等各项规费征收和使用,协助有关部门对消防水门专用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协助有关部门提出水务价格调整意见和税收、信贷、财务等调节意见。

9、负责局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10、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办公室

1、负责全局政务、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督办局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

2、负责文件、报告、总结和工作计划的起草、修改、审核以及文电处理、文件印制工作。

3、负责办理人大、政协的议案和提案,负责信访工作。

4、负责依法行政工作,承办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及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配合机关党委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5、负责组织、协调和督办绩效考核、目标管理工作。

6、负责档案管理、机要保密工作。

7、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安全保卫、后勤服务、国有资产管理、住房货币化及自管房管理。承办社区组织的献血、爱国卫生活动。

8、负责水务史、志、年鉴和局大事记的编纂工作。

9、负责重要会议、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对外接待。

10、负责局机关规章制度建设和两型机关创建工作。

11、负责局机关借用人员的管理。

12、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湖泊水库处

1、负责湖泊和水库的管理工作。

2、组织宣传和贯彻落实湖泊、水库和滨湖水环境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湖泊、水库和滨湖水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

3、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修订湖泊及滨湖水环境的保护修复规划,制订湖泊治理、水环境保护和生态水网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

4、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库保护规划、行业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制定中型水库防洪与兴利调度运用方案及审批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并监督实施。

5、组织协调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部门履行湖泊保护职责,负责湖泊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和湖泊保护表彰工作。

6、指导、监督大中型水库安全运行和管理维护工作,组织、指导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督促实施规划和计划确定的水库运行、保护任务。

7、组织指导湖泊、水库确权划界、设立保护标志等工作;组织指导湖泊、水库和滨湖水环境执法工作,负责查处违法侵害湖泊、水库和滨湖水环境的行为。依法审核、审批和监管湖泊、水库的事项。

8、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与湖泊、水库相关的防汛抗旱、引水灌溉、给水排水、截污治污、水土保持等工作。

9、负责相关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10、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污水管理处

1、负责污水管理和污水减排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污水管理的中长期规划、产业发展法规和政策。

3、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污水处理设施(厂、网)、污水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再生水回用)建设、改造年度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组织污水处理项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污水处理费调整意见,负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再生水价格。组织申报各类污水处理建设资金。监督、核定污水处理企业运营资格、运营成本,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特许经营工作。

5、负责组织、指导污水处理设施普查和排水监测工作。指导城镇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6、负责统筹协调中心城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工作,指导远城区污水管理工作。

7、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污水管理和节能减排的法律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污水管理的行政审批和执法工作。

8、负责相关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9、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排水管理处

1、负责排水管理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区排水建设规划,包括排水管网、港渠、泵站,指导远城区编制排水建设规划。

3、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排水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城区已建管网维护改造计划和市属泵站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区属排水设施建设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4、负责跨区域重大骨干排水管网、港渠水环境建设;负责主干道同步配套排水管网、1.5米以上排水干管、市属大型泵站建设;负责跨区域重大连通、水网构建、清水入湖截污水环境建设;负责社区排水管网建设,负责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建设。指导远城区排水设施建设和管理。

5、组织、协调和指导雨污分流改造的工作。

6、负责排渍及泵站抽排指挥调度,会同有关部门调控湖泊、港渠排渍水位,组织排渍应急材料、设备,组织市、区排渍抢险工作。

7、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排水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排水行政审批和执法工作。负责拟定和监督实施排水设施维护标准、维修技术规范、养护单价、定额。

8、监督、指导、考核排水设施维护与管理工作。

9、负责相关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10、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七、供用水管理处

1、负责供用水行业管理。

2、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供用水(自来水、直饮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考核供水行业计划的执行。

3、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供用水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供用水行政审批和执法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消防水门专用基金的管理,审定消防水门工程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和工程预决算,监督管理消防水门工程建设。

5、负责监督供水行业的服务指标(水质、水量、水压)。负责饮用水安全,发布《城市供水水质公报》。

6、负责监督供水行业对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7、指导、监督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8、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供水水价调整意见。

9、负责供水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10、负责相关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11、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八、水利水保处

1、负责农村水利和水土保持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规划,拟定年度建设计划。

3、负责排涝工作,协调、指导远城区大型排灌泵站的建设和调度运行管理。

4、负责大型灌区及万亩以上灌区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水利现代化建设和节水灌溉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5、负责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审批、监督执法、验收和监测工作。负责编制《武汉市水土保持年度公报》。

6、负责指导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土保持工程管理的体制改革。指导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权转让工作。协调指导家园建设、农业正规化基地、高产农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水利灭螺、移民安置地、城乡一体化推进、远城区新型工业化、贫困老区等项目中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工作。

7、负责监督、指导水保两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8、负责相关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9、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九、河道堤防和采砂处

1、负责河道堤防建设、管理和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河道堤防整险加固、绿化和综合整治、分蓄洪区及河道采砂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3、负责河道范围内水域、岸线、滩涂、土地等水土资源的确权划界等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河道保护治理、堤防绿化、滨江水环境建设保护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河道堤防和采砂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河道堤防、采砂的行政审批和执法工作。

5、指导分蓄洪区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

6、组织、指导河道堤防、橡胶坝、涵闸、通道闸口、穿堤建筑物、防护林、堤顶公路、防汛通讯光纤光缆等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

7、组织协调、监督江河堤防防洪预案的实施。

8、负责河道堤防和采砂资料汇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工程设施移交工作。

9、负责相关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10、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水资源处

1、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保护和节约。

2、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水资源管理、保护、节约的法律法规,负责水资源的行政审批和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实施取水许可制度。

3、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及水资源管理、保护、节约专项规划,协调市内相关规划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组织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工程的可行性审查,指导水资源调查评价、水量平衡核算。提出水资源费的调整意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

4、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年度取水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管理。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水资源调度方案,组织审定区域性水资源调度方案。

5、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节水型社会创建和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作,协调两型社会建设工作。

6、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及监督管理。指导供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指导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组织审定江河湖库的纳污能力,提出限排意见并监督实施。参与重大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7、组织编制并发布《武汉市水资源公报》和《武汉市水环境状况公报》。

8、组织水资源科学考察,参与涉水资源科学实验和研究。组织水资源管理保护的宣传教育及人员培训。

9、负责相关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10、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一、建设管理和科技发展处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务工程建设的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上级颁布的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标准。

2、负责办理水务工程开工行政许可的审批。负责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及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水务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3、负责监督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竣工验收。负责监督水务建设市场准入、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检测。指导水务工程的评优工作。

4、负责重大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技术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审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和概算。

5、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水务绿化规划、计划、建设及管理工作。

6、负责水务科技发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水务科技项目立项和科技成果的评审、申报、奖励、统计及知识产权工作。负责组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技攻关和推广应用。

7、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继续教育及从业人员资质培训。负责水务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理机构资格的审查、申报工作及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

8、负责水务技术交流和对外合作工作。负责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学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9、负责相关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10、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二、防汛抗旱和安全监督处

1、负责防汛、抗旱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防汛抗旱重要会议和工作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大中型水库、涵闸及分蓄洪区的防汛抗旱进行调度指挥;负责协调汛期重要湖泊、水库的水位调控。负责督促、协调防汛抢险、抗旱救灾队伍的组建工作及军民联防协调工作。负责发布汛情、旱情、灾情并统计上报。负责全国城市防洪专业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防洪、抗旱规划,组织编制防洪预案、抗旱预案、应急预案并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汛抗旱资金、物资储备的调度计划。负责组织编制防汛抗旱应急处险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涉及防汛抗旱安全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查、竣工验收。负责分解防汛抗旱责任,监督落实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

4、负责水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务信息化专业规划、信息化项目专业技术审查,组织实施水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指导防汛通讯、预警系统和信息化的建设。

5、负责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上级安监部门布置的综合性安全生产工作及其督促检查。协调、监督、指导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受理有关安全举报,负责局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6、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三、政治处

1、负责干部人事人才、离退休人员、机构编制和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的管理工作。

2、承办上级组织对市管干部管理的相关工作,承办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督办局党组会决定的事项。

3、负责公务员和局管干部的管理,负责实施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指导局属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干部管理。

4、负责机构编制管理,审核机构变更、单位法人登记及职能配置、编制和职数。负责统战、侨务和国家安全、出国管理工作。负责管理行政表彰奖励工作。

5、负责人事计划、调配、录用、安置、考核、统计及劳动用工管理。承办局机关并指导局属单位的工资管理、人事档案管理、劳动保护及工伤认定,受理来信、来访、申诉等。

6、负责人才管理,指导技术职务评聘,组织局系统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协助抓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负责全局工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技师考评。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水投公司进行人力资源、年度考核等工作。

7、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8、负责离退休人员医疗保健、参观疗养及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文体活动和支部活动,协助抓好离退休党支部建设。

9、负责局机关在职人员医疗保健及子女统筹医疗工作。

10、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监察室

1、负责全局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指导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制订局系统党员、干部党风党纪廉政建设教育计划,组织开展党纪政纪和廉洁勤政教育。

3、对全局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问题和违纪案件进行检查;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及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控告、申诉。

4、负责受理局属单位对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检查处理的请示和申诉,检查处理局管干部、党员的违纪案件。

5、对全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开展执法监察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6、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机关党委

1、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局机关党员、干部学习政治理论,会同有关处室组织党员、干部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2、负责局系统宣传、新闻报道和舆情监控。

3、负责组织机关党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发展党员工作。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4、负责局机关的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

5、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6、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普法教育工作。

7、配合有关部门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8、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支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9、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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