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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职能介绍

2012-09-26 | 网络

湖北省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土地、地质矿产资源、房屋拆迁、房产管理以及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制、修)订土地、地质矿产资源、房屋拆迁、房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与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编制与实施矿产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审核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拟定房产业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等方面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对有关规划实施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参与编制、实施区域性国土规划;参与审核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等其它有关规划;组织土地、矿产资源、房产等方面的调查和综合统计。

(三)制订全市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利用、房屋拆迁、住宅建设和城市发展用地年度计划;负责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协同有关部门制订并实施与本市国土资源、房产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

(四)贯彻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负责全市高产农田建设管理,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政策;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及复垦工作,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负责全市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农用地转用、征收等具体工作。

(五)负责全市土地资产管理;落实国家强化节约和集约用地政策,合理高效使用土地;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出让、转让以及资产处置管理;负责土地分等定级及制定基准地价;编制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土地有形市场建设管理;负责闲置土地的处理;承担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全市地政房政管理;负责土地、房产的权属确认、登记、核发证书工作;组织实施地籍调查、土地资源调查、年度变更调查和动态监测工作;协调处理房地产权属纠纷;负责地籍、房籍等专业档案资料管理。

(七)统一管理全市矿产资源和地质工作;依法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管理,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地质勘察成果、地质资料及其知识产权;负责地质环境的管理,负责组织地质灾害评估、防治和矿区环境治理;组织保护地质遗迹;协调处理采矿权属、地质勘查纠纷。

(八)负责土地、房产、矿产资源和房屋拆迁执法监察,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违法拆迁和违法探矿、采矿等案件;负责土地、房产、拆迁和矿产资源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复议、赔偿和应诉工作。

(九)负责全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审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对房屋拆迁委托合同进行备案管理,核发拆迁许可证。

(十)拟定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武汉地区各单位执行本市房改政策;负责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管理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的重要事项;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设与管理。

(十一)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管理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中介组织等社会各类房地产活动,参与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管工作,对物业公司实行资质管理;负责全市商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与监督。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房屋的安全鉴定、危房督修改造;组织编制城市危房改造计划,并协调实施;承担历史建筑、古建筑的有关监管工作;负责白蚁预防行业管理,负责本市国有直管房产的资产管理。

(十三)负责全市土地,矿产资源和房产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信息化建设、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十四)负责局系统绩效和目标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宣传、教育培训、审计等工作;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省、市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工作经费及其它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并监督使用耕地开垦专项资金。

(十五)指导和监督检查区土地、房产、矿产、拆迁管理和房改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湖北省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二)政治处

(三)信访处

(四)政策法规处

(五)财务处

(六)规划编制处

(七)重大项目处

(八)用地规划处

(九)交通市政处

(十)耕地保护处

(十一)征地处

(十二)土地利用处

(十三)拆迁管理办公室

(十四)地籍处

(十五)建筑与城市设计处

(十六)地质矿产处

(十七)测绘勘察处(市测绘局)

(十八)离退休干部处

纪检监察机构、机关党委、工会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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