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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石市卫生局职能介绍

2012-10-08 | 网络

湖北省黄石市卫生局职能介绍: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拟订有关地方卫生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规定草案、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全市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制定全市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政策措施,提出全市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

(四)拟订全市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

(五)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全市疾病防治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传染病、地方病和其他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

(六)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

(七)负责全市医疗行政管理,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运行机制和分配制度的改革;组织实施国家关于医疗质量标准、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八)依法监督管理血站、临床用血质量,协调组织全市无偿献血。

(九)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十)制定全市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十一)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学校卫生工作,负责医疗卫生、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二)拟订全市重点医学科技规划,组织开展全市医学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全市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卫生技术职称考试、评审,指导医卫单位做好岗位聘用等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标准。

(十四)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制定促进中医药发展的政策和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

(十五)组织指导全市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参与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承担全市卫生援外工作和国际卫生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市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十七)承担市委、市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卫生动员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八)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湖北省黄石市卫生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科)

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制订局机关各项政务管理工作制度;负责综合性政策调研,拟定全市卫生工作政策规定;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新闻宣传、基建及机关总务、后勤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机要、政务信息和值班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重大卫生政策、重要政务工作和领导批示办理事项的督促检查;负责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密、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工作;组织协调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办理人民来信来访,指导卫生系统的信访工作;负责对外受理本部门所有审批事项,可直接办理的事项即时办结,对需要由其他科室办理的事项承担综合、协调、指导、督办的责任。

(二)规划财务科

拟订全市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指导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负责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规划建设,以及财务和资产管理;协同物价、财政部门制定市管医疗卫生服务项目价格;负责提出本局部门预算和中央、省、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基建投资及其他资金的安排意见与管理;拟订卫生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标准和建设规划,指导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协调监督国外卫生贷款在全市的立项与实施工作;负责全市卫生统计信息和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食品安全协调科(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卫生方面法律、法规;负责部门规章、卫生执法中有关法律问题的解释及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和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负责综合性卫生政策研究;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卫生行业法律事务及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地方卫生政策、卫生法制、卫生标准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具体工作。承担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疾病预防控制科(市卫生应急办公室)

拟订重大疾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规划和基层防保组织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全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承担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依法承担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监测和紧急处置;组织拟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紧急医学救援的规划、预案;组建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负责卫生应急队伍的管理和培训演练;指导各级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级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组织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紧急救援工作。承担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五)农村卫生管理科(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科、基本药物管理科)

拟订全市农村卫生发展规划,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规划并指导全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收集、分析农民健康状况信息,检查农村重要卫生政策实施落实情况;会同有关科室拟订涉及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人才培养等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市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依法组织管理婚前医学检查、卫生指导与卫生咨询;依法对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专项技术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妇幼保健服务机构建设和业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拟订计划生育技术卫生标准和业务指导工作;规划并指导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政策;拟订全市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全市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全市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基本药物的招标采购工作,负责组织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监测;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六)医政医疗服务监管科(中医科、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医疗卫生办公室)

拟订医疗机构、血站和医务人员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负责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注册登记;监督实施医疗机构的国家技术标准、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服务规范;拟订护理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拟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规划、标准、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临床药学管理工作;组织对全市重大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医疗救治体系建设;依法监督管理全市采供血工作;负责全市临床检验工作。承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的监督和评价等工作;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医疗广告的前置审批。负责全市医疗器械装备管理工作,实施大型医疗设备(30万以上)配置的准入制度;参与组织招生、征兵、招飞的体检和残疾人康复工作。承担国防医疗动员工作。拟订全市中医药卫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医机构的审核、执业登记及业务指导。

(七)市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市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全市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负责市直机关、全市事业单位副县级以上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定期组织市直保健对象及有关人员的健康体检。

(八)市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血吸虫病的综合防治工作及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等地方病的防治、监测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县(区)血吸虫病、地方病的综合治理、科学防治工作;组织对辖区消灭或控制血吸虫病达标考核鉴定;参与血吸虫病、地方病有关的工程设计、论证和竣工验收,疫区取土取水核准工作。

(九)科教科

承担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考试考务工作和培训工作;负责指导全市性医疗卫生社团组织业务工作。拟订全市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市医药科研项目管理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实施医学卫生技术的标准研究和技术评估;承担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继续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指导协调卫生科学普及工作。

(十)政工科(工会、团委)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局系统党建工作的考核、奖惩及调研,局系统党的宣传、统战、外事、工会、共青团工作,全市卫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建设;负责老干部工作。

研究拟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卫生机构编制标准。负责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调配、劳动工资和保险福利、文书和干部人事档案等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卫生人事制度改革;负责全市卫生系统表彰奖励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指导医卫单位岗位聘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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