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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民政局职能介绍

2012-10-12 | 网络

湖北省宜昌市民政局职能介绍:

(一)编制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拟定民政工 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全市性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

(三)负责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制订优抚 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优待抚恤具体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承办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四)负责国家有关军队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拟订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的安 置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军供站的管理工作。

(五)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 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发放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办市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六)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措施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孤儿救助、 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七)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划工作;负责全市乡(镇)以 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区划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 组织、协调和指导市内行政区域边界勘界工作。

(八)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自治和城乡基 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全市社区建设规划和措施,协调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工作。

(十)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加强社会福利机构和福利企 业管理;组织福利彩票销售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 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一)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推动慈善事业发展。

(十二)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儿童 收养和殡葬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军休所 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十四)制定和实施老年人事业发展规划;落实老年人优待政 策,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组织有专业特长的老年志愿者参与实施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行动;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五)负责民政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管理和使用。

(十六)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民政社会工作人才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七)为大企业、项目建设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湖北省宜昌市民政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挂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科牌子)

负责局机关文秘、宣传、机要保密、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史志、信访、政策法规、机关信息化、普法依法治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协助局领导协调处理政务和机关日常工作;承担综合性文件起草及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民政调研活动;组织拟

订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协调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和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事务、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工作;按照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的要求,负责本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中受理、全程协调服务和跟踪督办,对其中一般性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即办件直接办理审批手续。

(二)民间组织管理科(对外使用宜昌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名称)

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依法对全市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对未经注册登记或已被撤销登记而以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指导县(市、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三)优抚科(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抚恤优待规范性文件;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及参战民兵、民工伤残等级的鉴定和审核报批;落实残疾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民工的抚恤待遇;承办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负责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工作;负责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督促落实优抚医疗保障政策;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

组织全市拥军优属慰问活动;承办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四)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

拟订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安置的规范性文件;协调指导全市做好军队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指导军供站的正规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救灾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救灾工作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参与当地政府紧急转移、抢救、安置和慰问灾民;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管理发放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对市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指导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承办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负责拟订全市社区建设规划和措施,协调社区建设工作;组织村(居)委会干部培训工作;承办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村务公开民

主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七)区划地名科(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变更、政府驻地迁移、行政区划名称及其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申报;负责宜昌城区街道、路、巷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命名、更名的申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与毗邻地区行政区域边界勘察、

协商、申报工作,指导市内行政区域边界勘界和联检工作;承办边界争议调处事务;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八)社会福利事务科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社会福利机构的扶持政策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管理、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指导社会捐助、福利彩票销售工作;提出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建议;负责社会福利企业审批、管理、

年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进行登记;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承办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登记工作;指导国内公民收养登记、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

(九)规划财务科

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民政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负责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十)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科

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有关军休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指导、协调军休所服务管理工作;协调落实军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负责军休干部遗属的管理等有关工作。

(十一)人事科(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挂社会工作办公室牌子)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等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民政社会工作人才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民政社会工作人才的宣传、表彰;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产业工会机构 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科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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