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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物价局职能介绍

2012-10-16 | 网络

湖北省宜昌市物价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价格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本市价格、收费以及规范价格行为和反价格垄断等市场价格行为的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提出修订市级政府定价目录的建议,组织纳入市级政府定价目录的价格听证工作。

(二)提出综合运用价格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以及法律、行政等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全市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建议,制定全市价格工作规划,部署年度工作任务,分析全市经济形势和价格走势,监测预测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价格总水平变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调控政策的建议。

(三)负责全市价格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的价格工作,指导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

(四)提出市级管理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收费的原则和作价办法,制定市级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组织实施中央、省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国家机关收费项目;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研究提出价格调控和监管的建议。

(五)贯彻国家、省制定的反价格垄断行为的措施,对全市价格垄断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和查处。

(六)组织开展全市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价格欺诈等各种价格违法和乱收费行为,健全价格举报制度,推行明码标价,指导价格社会监督工作;指导全市价格行政复议并按规定受理复议案件。

(七)制定全市价格公共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

(八)负责全市农产品、工业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及国家机关收费的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

(九)负责全市涉案财产的价格鉴证工作;接受市场主体委托开展价格行为合法性和价格水平合理性认证、价格纠纷调解;指导中介机构的价格鉴证工作。

(十)负责组织全市三峡移民补偿投资价格指数的调查、测算和编报工作。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湖北省宜昌市物价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机关日常工作;组织制定机关规章制度;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保密、信访、政务信息、机关财务、资产管理;负责政策法规宣传,提出调控市场物价总水平的目标和措施;参与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的运作和监督;负责价格行政复议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和行政诉讼、议案、提案的办理;负责重要商品及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调查研究;负责三峡移民补偿投资价格指数的调查、测算和编报工作;负责局机关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安全保卫、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二、价格管理科(价格监测中心)

负责管理全市粮食、棉花、烤烟等重要农产品和部分化肥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药品、医疗服务及医疗器械的价格;负责管理全市电力、成品油、天然气和管道运输、城市和水利工程供排水、供热等资源价格;组织实施国家关于上述产品价格调整、改革的意见;组织实施国家、省关于排污费及生态补偿费等环保收费的改革方案与收费标准调整意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研究制定价格管理原则、操作方法,适时调整上述产品价格;调查分析农产品、农资、药品、资源、环保产品及医疗服务等成本、利润和市场供求变化情况,提出对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承担涉及职责范围内的价格公共服务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区域之间农产品、医药、环境与资源价格工作;负责对生活必需品、主要工农业生产资料及城镇居民服务价格进行定期监测、汇总、分析,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决策提供数据、信息;对物价系统工作动态、市场价格热点、价格改革项目出台前后的市场反应状况等信息进行跟踪、反馈;对热点价格问题、突出价格矛盾等进行调查研究,为疏导矛盾提供依据;负责价格预警及建立应急机制,负责本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情况的处置;负责组织全市三峡移民补偿投资价格指数的调查、测算和编报工作。

三、行政事业收费管理科

负责管理全市国家行政机关各类行政性收费(含交通规费和路桥收费)和教育、医疗、卫生等事业性收费;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收费标准的调整;负责省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调查测算,会同有关部门报省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和调查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收费标准;负责核发《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年检年审工作和全市制止乱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

四、房产及服务价格管理科

负责管理工业产品价格,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工业品价格的相关政策;按权限制定审批本市除教育、交通行业以外的所有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负责全市城镇公有住房租金、保障性住房等房地产价格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调查分析钢材、水泥等主要工业品价格、房地产价格及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相关服务业的价格形势,包括无形资产等价格,提出对策建议;承担经营性收费的年度监审工作;承担涉及职责范围内的价格公共服务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区域之间的经营性收费及服务价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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