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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能介绍

2012-10-17 | 网络

湖北省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能介绍: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起草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草案;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勘察设计、建筑业、建设监理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和建筑工程风险管理的规定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企业参与市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城镇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审定、编制和推广;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七)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城建监察、城管执法和城市垃圾、污水处理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拟订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建设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九)承担建设行业稽查责任。对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问题实施稽查,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建设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

(十二)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发展散装水泥的职责。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制度和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三)承担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四)指导建设企业改革改制工作。提出建设企业改革改制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十五)负责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拟订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十六)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湖北省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和调研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信访、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和机关政务等工作。

(二)政工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负责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执业资格、职业技能工作;编制建设系统人才培养规划,指导行业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行业社团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稽查执法科)。

组织拟订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草案;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负责建设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查、协调、综合上报工作。

拟订城市管理执法、城建监察、市容环境卫生的发展战略、政策规定、行业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稽查执法工作;指导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和执法工作;指导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及运营管理工作;组织对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标准定额、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城镇减排等方面违法违规问题实施稽查。

(四)城市建设科。

研究拟订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供排水、污水处理及其配套管网、公交站点、供气供热、园林绿化、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及运营管理工作;参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市政公用行业施工企业资质认证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市政公用企业参与出市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

(五)村镇建设科。

拟订村庄和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

(六)勘察设计与科技科。

拟订勘察设计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城乡建设档案、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与散装水泥的行业产业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监督;承担勘察设计咨询、工程施工图纸审查、造价咨询、商品混凝土单位资质认定工作;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程标准设计、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工期定额、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讯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和科技项目;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七)建筑管理科。

拟订建筑业行业发展规划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市场和装饰装修市场的管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工程检测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重点工程验收、优良工程的评定和申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八)企业管理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企业改革改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建设系统企业改革改制指导性意见并组织实施;提出建设系统企业改革改制的建议,指导改革改制工作。指导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九)计划财务科。

组织拟订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引进、投资计划;参与研究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编制和管理城市、村镇维护建设补助资金计划;负责委机关财务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指导监督直属单位、委管社会团体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承担全系统的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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