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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恩施州检察院职能介绍

2012-11-02 | 网络

湖北省恩施州检察院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检察政务和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督办,负责文秘工作,对下级检察院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

(二)政治部(内设干部处、干部教育培训处与检察官培训中心合署办公):全州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干部管理工作、宣传工作、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州检察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工作。

(三)反贪污贿赂局(内设侦查处、指导处):对全州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负责对全州副县级及相当职务的干部贪污贿赂大要案件的侦查;对全州贪污贿赂大案要案进行督办、协办和备案审查;提出预防犯罪建议,协助开展预防犯罪工作;办理下级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全州反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计划。

(四)侦查监督处:对全州刑事犯罪案件(包括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指导;承办应当由州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案件以及县市公安机关不服同级人民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提请复议的案件;审查批准延长羁押期;承办下级检察机关批捕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审查批捕工作。

(五)公诉处:对全州重特大刑事犯罪案件(包括检察院自侦部门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和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工作的指导;承办应当由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抗诉的案件;对州人民检察院抗诉及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职务;办理下级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起诉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工作及相关工作;掌握分析社会治安动态情况。

(六)反渎职侵权局:对全州检察机关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督办、参与下级检察院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直接办理县、处级及其他州管干部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研究、分析全州渎职侵权犯罪情况、趋势和对策;办理下级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负责对全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重、特大案件的上报备案审查。

(七)监所检察处:对全州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和指导;对发生在监管场所的侵权、渎职等案件的侦查工作以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的指导和督办;承办由州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发生在监管改造场所的抗诉工作;受理被监管改造人员的控告、申诉;查办服刑罪犯不服人民法院复查驳回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承办下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

(八)民事行政检察处:对全州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向相应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本院提出抗诉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职务;承办下级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负责对全州民事、经济、行政抗诉案件的备案审查。

(九)控告申诉检察处(与院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合署办公):对全州检察机关控告和举报、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的指导;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检举和控告;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综合反映控告和举报情况;受理公民的刑事申诉;受理服刑罪犯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负责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承办由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承办下级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

(十)检察技术处:对全州检察机关刑事侦查技术工作和法医鉴定、文证审查、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的指导;全州检察机关检察技术信息研究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全州检察信息网络的规划、指导与组织;承担州院和全州检察机关通讯网络系统的管理。

(十一)法律政策研究室:调查研究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工作的指导;研究、分析全州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对全州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承办下级检察院有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疑难问题的请示。

(十二)监察处:对全州检察机关监察工作的指导,检查全州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在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规定中的问题;受理对检察人员违纪行为的控告、举报;受理检察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办检察人员的违纪案件。

(十三)行政装备处:对全州检察系统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的指导;对上级检察院补助下级检察院的办案、装备及基本建设经费进行分配和管理;全州检察系统的检察技术装备、交通通讯装备、武器弹药、服装的统筹计划和管理;州人民检察院机关基本建设的规划和组织工作;承担州人民检察院机关经费及基本建设等各项经费的申请、核算、管理及各种装备物资的统一购置和分配;州检察院机关财务、房地产、基本建设、固定资产、环境秩序管理和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

(十四)司法警察支队:全州司法警察警务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全州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承担州人民检察院机关主办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等;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承担州人民检察院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五)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对全州人民监督员开展工作进行指导,对州院自侦案件中的三类(自侦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服检察机关逮捕决定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和决定撤销的案件)案件组织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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