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国土局职能介绍: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全县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县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县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执行中、省、市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并拟定县级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及地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研究拟订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和地质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并组织实施全县国土资源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负责指导全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较大违法案件;负责国土资源行政行为的听证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计划;参与报国家部委、省、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较大权属纠纷,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登记发证,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五)承担全县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监管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申报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拟订全县地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监管土地确权、地籍调查、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组织拟定土地开发利用标准,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工作。依法管理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实施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编制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和规程;负责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核实工作和地勘查项目活动。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监测县城城区周边地下水变化情况;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管理工作。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收益分配制度,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负责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的统一征地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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