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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潞城市审计局职能介绍

2012-07-23 | 网络

潞城市审计局职能介绍: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长提交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区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3、市投资和以市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4、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市审计局授权审计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6、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长治市审计局授权审计的其他审计事项。

8、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五)按规定对市有关部门、市党政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配合有关组织和部门对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对同级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指导与监督;对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十)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地区联谊交流活动。

(十一)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潞城市审计局内设机构介绍:

审计一股 ;审计二股;审计三股;审计四股;经责中心;投资中心;办 公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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