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县财政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宏观经济等各项方针、政策;拟定和执行全县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它有关部门政策;参与制定全县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能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县对乡镇、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财政、国有资本金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方针、政策;拟定全县财政、国有资本金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编制年度全县预决算草案和县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和县本级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县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县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部门政府性基金。
(四)根据全县预算安排,确定全县财政税收收入计划。
(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拟定和执行全县政府采购政策,负责管理和监管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县级财政公共支出;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根据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制定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贯彻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六)拟定和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业务。
(七)办理和监督县级财政的工业、农业等经济发展支出,县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县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负责全县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八)拟定全县社会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管理县级财政社会支出。
(九)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内债务和政府外债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工作。
(十)管理和指导全县会计工作;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县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
(十一)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二)制定全县财政科学研究和财政教育规划;组织全县财政人员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三)承担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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