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县畜牧兽医中心(参照单位)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发展畜牧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研究畜牧业发展战略方针及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范畜牧生产行为,加强对动物重大疫病的防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健康,促进畜牧业及农村经济发展。
(三)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畜牧业健康发展。
(四)贯彻执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范饲料、兽药市场,优化种畜禽品种,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加强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民生命安全。
(五)组织实施畜牧兽医体制改革方案,包括畜牧生产、流通以及畜牧投入、产出与劳动管理体制的改革。
(六)拟定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畜牧业、动物卫生、畜禽品种、草地管理的发展规划、计划及重大技术措施并组织监督实施;引导畜牧业生产向标准化转变,推进畜牧产业结构调整,保持产业间的综合平衡等;编制畜牧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申报;负责畜牧专项资金的管理。
(七)研究农村市场畜牧业的发展方向和指导措施;参与协调畜产品加工与流通;研究提出畜牧所需生产资料的年度和中长期计划。
(八)拟定畜牧科技、教育、技术推广的规划;组织科研成果的鉴定、推广;指导和协调畜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九)主管全县动物卫生监督、疫病防控、兽医医政及兽药药政和药检工作,负责全县饲料监测和质量检验,审发许可证和饲料检测(监察)工作。
(十)保护畜、禽、草地资源;负责草地建设及资源开发,依法负责草地、牧坡的保护和管理。
(十一)主管全县畜牧业基地建设和菜篮子工程建设中畜牧方面项目的建设,参与指导畜产品产、加、销一体化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畜、禽品种改良繁育、良种引进、推广与调配工作。
(十三)负责行业管理,指导各乡镇兽医站的业务和畜牧兽医协会工作。
(十四)完成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沁县畜牧兽医中心(参照单位)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办公室:
协助领导处理单位的日常政务;负责单位全局性计划、总结、报告等主要文件、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单位的档案、计生、信访、机要、保密、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人事劳资和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掌握畜牧业生产动态,认真做好统计报表;负责单位基本建设、固定资产管理和物质装备工作;负责畜牧业宣传信息的编发工作;负责单位精神文明、党、团、工、青、妇及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检查和落实;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动物防疫机构制定的动物防疫预案、疫病防治技术规范以及其它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辖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负责辖区动物疫病的诊断、诊疗技术培训等技术性工作;负责辖区动物疫情的监测、检测,出具检测结果;负责辖区重大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汇总调查信息,并及时向上级机关反馈调查结果;负责辖区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的领取、发放和供应管理工作;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药品试剂的定购、保存和使用工作;负责本区域动物疫情的及时上报、记录及现场查验工作;负责辖区乡镇畜牧兽医站及村级防疫员的工作管理、技术指导;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牧草饲料股:
负责牧草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和供应工作;负责为养殖场户提供种草技术指导和业务咨询工作;加强信息反馈和科技培训;承担农作物秸秆开发、种草养畜、饲料推广等畜牧业生产新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和培训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畜牧股:
负责拟定全县畜牧业生产计划、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方案并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做好督促检查和协调服务工作;加强信息反馈、科技培训;负责全县优良品种的引进、推广及畜禽繁育改良工作,提高良种覆盖率;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项目股:
负责全县畜牧养殖项目的推荐、审定、申报工作;负责能繁母猪补贴、奶牛补贴、标准化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等各种扶持养殖业发展优惠政策的落实;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动物卫生监督所:
(一)负责全县各种动物检疫证明的征订、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及监督;负责动物检疫验讫印章、检疫检验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动物产品检疫专用标志发放、使用及监督管理。
(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畜牧业健康发展。
(三)负责组织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产地检疫)、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屠宰检疫)的检疫许可,承担跨省调运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检疫许可。(四)承担农业部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农业部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本县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组织、实施以及结果的跟踪处理。
(五)负责组织全县13个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监督工作。
(六)负责组织对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兽医实验室执行动物防疫相关规定情况的执法检查。
(七)负责组织实施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动物诊疗及兽医从业等方面的执法检查。
(八)负责组织实施种乳畜禽的引进和调出、及其他有关畜牧管理的执法检查。
(九)负责组织指导动物卫生、逃避检疫、兽医医政和药政等违法行为的查处;承担本县突发的、重大的、跨区县的违法案件的查处。
(十)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承担染疫动物扑杀的监督。
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
(一)贯彻执行《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优化畜禽品种,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畜牧业健康发展。
(三)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加强对动物重大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人民生命安全。
(四)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加强动物产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五)贯彻执行《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加大对草原监督管理的力度,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六)贯彻执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承担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监督检查其它涉及畜牧兽医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八)完成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乡镇畜牧兽医站:
具体承担所在辖区动物强制免疫的组织实施或监督,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疫情调查、监测、统计、报告等职能;按授权负责做好辖区内动物屠宰、产地、运输、检疫,开展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和畜牧业执法工作;承担畜禽品种改良、牧草饲料推广利用等畜牧技术的示范、推广和培训工作;负责当地畜牧业生产资料及畜产品流通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工作;指导村级防疫员开展业务工作并进行管理;承办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沁县国营肉牛场:
(一)肉牛育肥新技术的引进和推广示范。
(二)优质牧草种植新技术的推广和示范。
(三)黄牛改良和冷冻精液输配技术推广和示范。
(四)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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