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县文物旅游发展中心(参照单位)职能介绍:
(一)贯彻落实有关文物旅游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定我县文物保护和旅游发展与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管理、协调和指导全县文物的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工作;审核、申报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推荐、申报全市、全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三)指导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旅游设施建设,对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规划和县级旅游发展规划进行审查和指导、协调、管理;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组织指导文物旅游的统计工作。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令,审核、审批和申报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组织指导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论证、设计、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全县古建筑维修设计和施工队伍的资质;管理全县文物勘探。
(五)贯彻实施各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村)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协助省、市旅游部门对县域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的审批申报工作;协助管理出境旅游有关事务;协助全县星级饭店评定和定点旅游企业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
(六)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全县文物安全保卫和消防技防工作,负责全县的文物执政执法监督;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
(七)组织旅游宣传,开发国际、国内旅游市场,指导全县及各景区的旅游宣传工作。
(八)对社会文物进行宏观管理,负责审批、申报全县文物商店的有关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全县旅游运输、指导旅游商品开发、销售和旅游安全工作。
(十)按规定编制全县文物事业经费预算,申报、审核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十一)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十二)组织指导文物旅游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文物旅游系统各类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和等级考试。
(十三)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沁县文物旅游发展中心(参照单位)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机构名称:办公室
主要职责:协助中心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事务工作及会议的组织,有关文件的起草;负责人事、文秘、机要、督察、保密、档案、信访、提案处理以及政务信息、年鉴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和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机关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经费的预算,申报,使用,审核;负责联系中心属旅游单位,研究起草本县旅游发展的有关规定;研究旅游体制改革;组织实施旅游行业课题调研工作,负责制订系统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事项。
机构名称:文物管理科
主要职责:负责全县文物管理,协调和指导全县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承办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申报工作;审定、编制全县文物保护工作方案的设计、论证、施工、监督和验收;负责对全县文物建筑设计、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的资质评审工作,管理全县文物考古的调查、勘探和发掘,负责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申报;负责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负责全县文物商店及全县的社会文物和文物、旧货市场的监督;负责全县博物馆、纪念馆的宏观管理和市场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博物馆、纪念馆馆藏文物的分级鉴定和藏品科学保管工作;审批、申报馆际之间的文物藏品交换、调拨、画展和借展工作;负责全县文物出国(境)展览以及对外交流工作的管理;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审核、检查全县文物的安全保卫和消防技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文物犯罪;对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专业性意见;负责全县文物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查处破坏文物建筑,损害文物设施的行为和馆藏文物的流失,违法违章考古和发掘,不法行为和法人违法违章购销文物的事件;监督检查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违法违章建设工程;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在古建修缮过程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机构名称:旅游市场开发科
主要职责:制订全县国内外旅游市场宣传、开发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宣传沁县旅游整体形象,组织参加国内外旅游交易会和重大旅游促销活动;指导本县旅游产品和旅游工艺品、纪念品、旅游食品的开发、促销;负责对国内外旅游市场动态的分析、研究、预测,负责国内外旅游的合作、交流;负责制定旅游节庆活动;负责与旅游业相关部门及旅游新闻单位的联络。
机构名称:旅游行业管理科
主要职责:拟定本县旅游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对本县旅游资源普查;参与编制或指导重要旅游景(区)点的规划;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处理;协助县有关部门管理本行业的治安、抗灾、救灾、安全生产、爱国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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