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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热点:监督官员不能放过任何蛛丝马迹

2015-06-09 | 网络
导语:查字典公务员时事政治频道第一时间发布每日国内国际时事政治热点,并提供时事政治热点政策解读、理论观察、时事大事记及时事政治热点汇总等。今天我们关注--时政热点:督官员不能放过任何蛛丝马迹。

河南信阳市发改委一官员以帮助运作联合建房为由,不到1年时间先后收取当事人运作费100多万元。当事人近日举报后,检方调查结论是,不构成受贿犯罪,不予立案。这样的个案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其中是借机脱身还是积极作为,大可值得深究。

检察院以不构成受贿罪为由不予立案,符合形式上的法治要求。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检察机关可以决定不立案。但是结合本案呈现出的事实,由于关系到公权的廉洁性,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上宜更为充分一些,不能放过任何蛛丝马迹。

首先,检察院对举报所涉犯罪不能局限于受贿犯罪。被举报的官员并没有利用自己的职权直接为举报人牟利,但刑法规定了介绍贿赂罪。按照立案标准,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即可立案,不够数额标准但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也可立案。另外,如果通过行为人的怂恿或帮助而完成贿赂行为,也可认定构成贿赂犯的帮助犯或教唆犯,倘若帮助受贿并参与分赃的则可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不难看出,无论是受贿罪还是介绍贿赂罪,本案的关键都需要查明举报人的100多万元的真实去向。涉案官员每次要钱的理由都是给领导送礼、请相关部门人员吃饭,是否属实需要检察机关进行调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在立案一章中专门规定了初查程序,立案与否需要建立在初查结论基础上。遗憾的是,检察院在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同时,并没有按照规定将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告知控告人。

即便初查结论表明并没有公权犯罪的事实,检察机关也并非无事可做。一方面,如果涉案人的行为不构成贿赂犯罪或是介绍贿赂罪,那么很可能涉嫌诈骗等一般刑事犯罪,检察机关应当向有立案侦查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另一方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被举报人,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本案中,被举报人作为发改委官员,如此借机索要钱财的行为显然需要调查问责。只有不放过这些蛛丝马迹,履行好监督公权的各个衔接环节上的职能,才能最终形成对公权的有效控制。

这样的个案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由于关系到公权的廉洁性,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上宜更为充分一些,不能放过任何蛛丝马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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