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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职能介绍

2012-08-13 | 网络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职能介绍:

(一)贯彻国家有关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省种植业、农业机械化、粮食流通、储备等产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承担完善我省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综合协调农业和农村工作,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订全省农业开发规划,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负责全省扶贫开发的相关工作。

(二)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具体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研究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三)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健全省农业检验检测体系;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的登记及监督管理;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依法开展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五)承担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农业防灾减灾责任,起草植物防疫和检疫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省内外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六)制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省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按分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指导农用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宜农措施发展节水农业;拟订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

(八)贯彻执行国家农业机械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省农业机械发展规划,引导农业机械结构调整;负责已投入使用的农业机械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统计等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粮食流通和粮油储备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拟订全省粮食流通和粮油储备的具体政策、规章制度、中长期发展规划、购销储存平衡计划和调控办法并组织实施;保障驻军、国家重点项目等粮油供应。

(十)承办农业方面的涉外事务。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根据上述职责,省农委设2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等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农业行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牵头协调农委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

(二)人事处。

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三)产业政策与法规处。

拟订农业产业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重大问题调研,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组织起草农业农村经济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负责落实农民直补政策和农业保险政策工作;承担农业系统的行政复议,组织行政应诉工作。

(四)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

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财务、资产管理和审计;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五)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落实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规定;拟订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

(六)农产品加工局。

贯彻国家农业产业化政策;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体系和市场体系建设,负责组织和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系统统计及数据分析;指导农业产业化重大项目实施工作。

(七)发展计划处。

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全省年度主要农产品、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政策建议,引导农业结构调整;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关工作。

(八)财务处。

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信贷和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九)外事外经处。

负责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国外农业发展动态;拟定创汇农业发展规划;协调管理我省与有关国际农业组织或机构的合作、交流事务;承办有关农业方面涉外事务。

(十)科技教育处(外来物种管理办公室)。

承办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承担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负责农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负责外来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工作。

(十一)种植业管理处。

拟定种植业发展的具体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发布农情信息,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承担种子(种苗)审批和肥料、农药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参与国内和进出境植物检疫的有关事宜;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承办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

(十二)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农业机械化方面的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实施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计划;落实国家和省农机补贴政策;提出农业机械化装备的技术要求和发展要求,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和试验示范基地建设等工作;负责农业机械使用的安全监理工作;拟定支持农机产品推广目录;落实农业机械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承担农机试验鉴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农业机械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及农业机械化生产工作;承担农业机械化信息和统计相关工作。

(十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承担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的工作;承担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承担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四)粮政处。

研究提出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全省粮食流通和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草案和有关政策,承担粮食行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拟订全省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粮食收购许可的审批工作;负责粮食行业职业技能管理工作;组织全省粮食行业综合调研工作。

(十五)粮食调控处。

拟订全省粮食总量平衡、宏观调控、粮食流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粮食应急工作,拟订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拟定全省粮食批发市场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全省粮食供应网点布局规划并指导其建设;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和管理全省粮食市场信息网络。

(十六)粮食储备处。

拟订省级储备粮油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省级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轮换、调拨、销售等管理工作,指导省级粮食储备库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储备粮油和商品粮保管工作,负责省际和省内市际间粮油调运协调工作;负责粮食企业储存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资格审查。

(十七)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处。

负责监督国家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落实;拟订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具体政策、规章;监督检查军粮供应和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粮食的落实情况,负责全省粮食购销活动和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八)粮食行业发展处。

拟订全省粮食行业发展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省粮食产业化工作,负责全省粮食质量管理工作,指导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推广粮食科技成果和加工技术;负责拟订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十九)军粮供应管理处。

负责全省军粮供应行政管理工作;拟订全省军粮供应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军粮供应网点布局规划,组织军供网点维修改造项目的申报和管理;负责全省军粮供应站资格审核认定工作;负责落实国家下达我省的军粮供应计划工作;负责军粮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军粮供应价格测报和统计工作。

(二十)扶贫调研处。

研究提出我省扶贫工作的政策和建议;起草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文件和报告;组织扶贫工作重大课题研究;组织开展扶贫开发宣传工作;协调社会各界的扶贫工作及定点帮扶工作;负责扶贫信息工作。

(二十一)扶贫开发处。

拟定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农村贫困人口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乡、村的扶贫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指导、监督扶贫资金使用;指导跨地区重点扶贫项目;组织对扶贫开发情况的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扶贫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十二)扶贫资金监管处。

参与拟订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协调拟订财政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检查、监督、协调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督系统网络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二十三)农村经济综合处(综合协调处)。

负责全省农业农村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农村结构调整和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工作;负责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综合性调查、研究工作,并提供相关数据;研究提出涉及三农问题的对策及措施;负责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综合协调等工作。

(二十四)政策指导处。

负责研究拟订我省发展壮大农村经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措施;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落实相关政策和完成任务情况,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

(二十五)县域经济工作处。

研究县域经济发展有关政策和措施;掌握县域经济发展状况,适时分析、督促检查县域经济运行情况等;协调县域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问题,搭建融资平台;负责县域经济发展社会综合评价;负责推进县域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二十六)信访处。

负责农业系统和直属单位群众来信、来访和接待工作;负责农业系统重大信访案件和问题的调研、处理,指导农业信访工作;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负责来访农民群众的接待等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在沈直属单位党群的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 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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