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审计局职能介绍: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草案,参与起草财经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执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区、县(市)审计机关的业务。
2.向市政府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经济调控措施的建议。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 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
(3)区、县(市)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4)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市基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5)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的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和市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和经济效益。
(6)市本级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
(7)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我市的援助、贷款项目和市政府组织的海外投资项目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财务收支。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4.向市政府提交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5.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财经方针、政策和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重点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对市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负责市纪委、市监察局及上级领导交办的违纪违法案件的审计工作。
6.与区、县(市)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区、县(市)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区、县(市)级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7.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组织专业培训。
8.完成市政府、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辽宁省沈阳市审计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市审计局设15个职能处室。
1.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信访、档案、保密和行政后勤等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察督办工作;编制审计工作计划,统计审计成果;负责局政务公开工作。
2.财政审计处
起草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方案,负责审计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负责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汇总,起草对市政府的审计报告和向市人大提出的审计工作报告;负责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年度财政决算和其他财政资金收支情况的审计;负责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对国库和税务部门的审计;组织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3.行政政法审计处
负责审计与市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市委机关、市人大机关、市政府机关、市政协机关以及市纪委机关、市政法委机关、市法院机关、市检察院机关和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市政府所属司法、经济监督等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根据职责分工,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区、县(市)行政政法审计业务等工作。
4.教科文卫审计处
负责审计市政府所属的科、教、文、卫、体等有关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根据职责分工,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区、县(市)教科文卫体审计业务等工作。
5.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负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市政府主管部门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区、县(市)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6.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负责审计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市建委、市城管局、市房产局、煤气总公司、自来水总公司等市直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对市政府各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国有施工企业、房产开发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7.社会保障审计处
负责审计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区、县(市)级人民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8.经贸审计处
负责对全市行业性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和财务收支,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进行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9.金融审计处
负责对市本级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的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的审计;负责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对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和损益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10.外资运用审计处
负责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款、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并按国际金融组织的要求,对外提供审计公证报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全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财务收支与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开展利用外资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11.地铁建设审计处
负责监督检查市地铁建设指挥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负责审计地铁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情况;负责审计地铁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审查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建设资金使用、投资控制、监理及合同管理等方面情况;审核工程预、决算情况。
12.经济责任审计处
负责组织、实施对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负责组织、实施对市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指导各区、县(市)国有控股企业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研究草拟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政策、办法;协调、处理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事务。
13.法规审理处
负责草拟审计法规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对市直各单位有关财经方面文件草案提出修改意见;组织对本级审计机关、区、县(市)级审计机关审计和社会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审理、复核局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承办审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指导区、县(市)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负责对区、县(市)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考核工作;指导国有企业和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制定内部审计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14.审计信息化管理处
负责研究制定审计信息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信息化办公系统的管理;为局机关提供计算机技术服务,配合业务处开展计算机审计业务;负责管理、维护局机关内部网络和计算机设备;负责组织和指导计算机的应用与开发;负责对区、县(市)审计机关信息化工作的指导和考核;负责信息化技术知识的培训。
15.案件审计处
负责市纪委、市监察局及上级领导交办的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大案要案。
16.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审计人员岗位专业教育培训工作。
纪检组(监察处)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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