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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介绍

2012-08-15 | 网络

辽宁省沈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调查研究全市民族宗教情况,起草相关政府规章草案。

(三)负责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推动本地区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宗教界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持民族宗教领域稳定。

(四)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参与拟订全市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推动少数民族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五)组织指导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市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全市民族地区清真食品、民族特需商品的定点生产企业发展;承担对民族地区、清真食品行业经济发展状况的统计和综合评价监测工作,推进民族科技发展和科普工作;承担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发掘整理工作。

(六)参与起草拟订全市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市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选拔使用工作,负责组织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广泛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协助宗教团体办理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有关事务;承担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核、审批事项;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鼓励和支持宗教团体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慈善活动,引导其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八)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和地区,制定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事件工作预案,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防范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九)管理全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古籍整理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和编辑出版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辽宁省沈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1.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信访、档案、保密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察工作;负责机关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宗教团体参观考察等活动。

2.政策法规处

开展民族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健全民族法制建设;指导和促进民族乡(镇)制度建设,指导民族乡(镇)政权建设的有关事宜;监督执行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的有关政策措施,协调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指导和协调少数民族社团组织开展活动;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推荐、培养、选拔、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3.经济发展处

调查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组织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开展民族地区扶贫工作;研究并提出涉及民族地区的财政、经贸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措施,牵头指导和组织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品的生产及国家对此实行的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少数民族地区各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指导和维护少数民族企业合法权益。

4.文化教育处

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和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提出和制定有关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卫生发展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意见;承办全市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等大型民族文化体育活动和其他有关社会活动;参与制定民族教育的有关政策和规划,办理少数民族中、高考生优惠事宜;管理蒙古族、朝鲜族语言文字工作,负责少数民族古籍的整理工作;指导民族语文的翻译、出版、广播、影视和学术交流等工作,承办民族语文的规范、标准化和信息处理工作。

5.宗教一处

承办佛教(含喇嘛教)、道教方面的工作。指导和帮助市级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团结和联系佛教、道教上层人士和代表人物,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对市属宗教活动场所实施依法管理;负责市属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和全市佛、道教其他固定处所的审批工作;指导区、县(市)宗教事务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止、取缔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势力的宗教渗透。

6.宗教二处

承办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工作。指导和帮助市级爱国宗教团体抓好自身建设,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团结和联系天主教、基督教上层人士和代表人物,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对市属宗教活动场所实施依法管理;指导区、县(市)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行政;保护合法宗教活动,制止非法宗教活动,打击违法宗教活动;抵御境外势力的宗教渗透;协调宗教方面其他事务性工作。

7.宗教三处

承办伊斯兰教方面工作。指导和帮助市级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团结和联系伊斯兰教上层人士和代表人物,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对市属宗教活动场所实施依法管理;指导区、县(市)宗教事务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止、取缔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势力的宗教渗透。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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