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设市场、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勘察设计市场以及建筑业、市政公用事业发展与管理的政策措施、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起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编制下达全市城乡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筹措与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城建资金的来源渠道;组织研究论证储备城建项目;参与城市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与审核,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对全市城市建设情况进行综合与统计分析。
三、承担城建项目的监管责任;负责城建计划安排项目的组织实施和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协调解决城建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方案及初步设计审核和工程施工许可、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综合管理和配套建设工作,依法对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停、缓建项目进行调查处理;对全市房地产开发情况进行综合与统计分析,建设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全市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管;拟订市场管理政策和运行规则,建立建设市场监督、检查制度,统一管理工程建设市场;负责建设市场准入的监管和诚信体系建设;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对全市勘察设计、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六、贯彻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组织拟订建设投资估算指标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编制补充市建设工程一次性单位估价表;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七、负责市政、公用、建筑施工(含装饰装修)、安装、环境施工、商品混凝土和构配件生产等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的管理工作; 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监理咨询、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各类中介机构的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外出施工和外埠(含境外)建筑业企业进沈施工的监管工作。
八、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的行业管理;指导和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和技术质量管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负责全市重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与设计招投标管理;负责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核管理;负责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编制建设工程抗震和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执行。
十、负责公用事业管理工作;编制供水、燃气和城市客运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供水、燃气行业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负责供水、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质量和安全及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供水、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城市供水的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建设科技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建设系统科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科技攻关和新技术的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负责全市建筑节能减排、墙材改革、散装水泥、住宅产业化和建筑材料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拟订新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住宅产业化计划,推广新型建筑材料、部品及地源热泵应用和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等可再生能源技术。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综合交通建设规划和城市道路、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在沈铁路、民航、邮电等单位有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工作。
十三、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村镇建设责任;负责编制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环境治理规划,拟订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管理和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
十四、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工作。
十五、负责管理城市建设信息系统和地理信息系统;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建设档案工作。
十六、研究拟订建设行业改革、发展规划和行业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经济体制改革,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发展的重大事项;负责指导和组织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发展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筑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
十七、负责拟订行业相关人才的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系统执业资格培训和职工队伍继续教育工作。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辽宁省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党委办公室(机关党委)
组织协调全市建设系统党的工作;拟订党委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党委会议、文字综合、安全、保密和督办等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二、组织部(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直属单位党的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及委管干部的管理、教育和培训;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后备干部队伍的管理;负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负责党员队伍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出国政审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宣传部
负责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负责宣传教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统战工作;负责工会、共青团等工作。
四、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五、计划处
拟订城市建设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建设规划;组织论证储备城建项目,编制下达城建维护及事业费计划、城建还款计划和城建项目计划;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城建资金的来源渠道和办法;负责对全市城市建设情况进行综合与统计分析;负责建筑行业对外经济合作工作。
六、城市建设处
负责城建计划安排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负责确定项目的实施方式和实施主体,协调处理相关问题;对发放城建项目施工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城建计划项目的招投标、质量监督和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组织城建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监督管理交接工作;参与城建项目的储备和城建计划编制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申报工作。
七、建筑行业发展处
拟订建设行业改革、发展规划和行业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公用、建筑施工(含装饰装修)、安装、商品混凝土生产、构筑件生产等建筑业的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的动态管理;负责外埠(含境外)建筑业企业进沈施工和本地建筑业企业外出施工的监管;指导和组织建筑企业开拓市场,发展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八、市场管理处
负责全市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管理工作;指导和规范全市建设市场;拟订有关具体政策和运行规则,规范和管理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指导和监督各类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施工分包管理工作;拟订沈阳市地方建设工程造价标准;组织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拟订经济政策;指导和监督建设工程预结算工作;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工程监理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各类机构的资质及相关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九、工程管理处(工程质量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综合管理全市建筑工程;拟订全市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和规定;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和工程保修的管理工作;负责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和管理重点工程项目的配套建设;负责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管;负责建筑工程建设情况的综合与统计分析。
十、建设安全处
负责建筑施工、房屋拆除工程和供水、燃气工程的安全监管;拟订全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建筑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核;检查指导区、县(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执法检查和统计工作;参与全市建筑工程、拆除工程以及供水、燃气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公用事业处
负责公用事业管理工作;编制供水、燃气、城市客运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供水、燃气行业特许经营制度的实施及监督管理;综合协调供水、燃气的供应和服务工作;负责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城市燃气的监管工作;负责供水、燃气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二、交通建设处
组织编制全市交通综合规划,研究拟订城市交通管理方案、交通管理设施建设计划和城区道路交通综合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协调铁路、民航、邮电等涉及建设方面的工作。
十三、勘察设计管理处
拟订建设工程设计管理办法和规定并监督执行;规范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的监管;负责全市重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与设计招投标管理;负责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核;负责勘测设计咨询单位资质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外埠工程勘测设计咨询机构进沈从事业务活动的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编制建设工程抗震和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执行。
十四、科技与建筑节能处
拟订城市建设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工作;负责全市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的动态管理;负责城市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全市建筑节能减排、墙材改革、散装水泥、住宅产业化和建筑材料推广应用工作。
十五、政策法规处
负责法制工作;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拟订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解释和清理工作;负责建设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法制培训、普法教育工作;负责指导所属单位改制改革工作,处理遗留问题。
十六、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行政审批工作。
十七、财务审计处
负责机关财务、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的管理,并对直属事业单位实施预算管理和财务监督;负责各项行政性收费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八、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纪委、监察处 合署办公,负责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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