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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职能介绍

2012-08-15 | 网络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财政的方针、政策;拟定和执行市财政政策、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节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市与区市县(先导区)的分配政策。

(二)拟定市财政发展计划;受市政府委托,编制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执行市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市各项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和财政专户。

(三)提出地方税收立法计划,与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审议上报有关地方税收法规草案;根据全市财政预算安排,拟定税收收入计划。

(四)组织贯彻《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财务制度,拟定并组织执行企业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拟定并执行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制度。

(五)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各项公共支出;贯彻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收支;拟定并组织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及制定需要全市或市本级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制定、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组织审查财政性投资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

(六)监管市土地管理部门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缴库;负责土地管理部门的经费供应和财务管理;审核各项土地收益的支出,指导各区市县土地收益的管理工作。

(七)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公用企业和金融类国有资产;监督国有企业产权收入和其他收益纳入预算管理工作。

(八)管理和监督市财政的各项经济发展支出,审核市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市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负责农业综合开发。

(九)管理和监督市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拟定和执行市政府内、外债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国家有关部门、银行对我市转贷的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的有关业务。

(十一)贯彻执行《会计法》和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企业分行业的会计制度;制定有关会计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二)监督财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重大问题;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事项进行查处,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审核和管理国家赔偿费用。

(十三)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宣传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办公室:负责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起草全局性的工作计划、总结和政务工作规章制度及有关重要文件;筹办全市财政系统的重要会议;管理财政信息、宣传和新闻发布;负责局机关文电、保密、档案、信访、协调全局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图书馆的管理和全局报刊订阅工作。

行政财务处:统一制定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行政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资产、房产、基建、消防等行政管理工作;统一审核汇编局机关财务预、决算,核算管理机关财务,对局属事业单位财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负责对外接待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及车队的管理。

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工资及机构编制管理和职称申报工作;调查研究全市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状况,制定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干部培训规划;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组织和管理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出境考察和培训工作等。

法规处:组织实施国家、省相关政策的具体落实,参与全市产业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制定财税立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有关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草拟;审核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有关财政、税收、会计、国有资产管理条款的合规性;调查研究并提出修改完善财政、税收、会计、国有资产管理的建议;组织信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等法律事务的办理,负责国家赔偿的审核;负责组织协调市人大、市政协的意见、建议和提案的办理。

预算处:研究拟定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分配政策,协调各部门编制财政中长期规划;预测分析国民经济形势,提出运用财政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提出并拟定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拟定全市年度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编制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审核四个先导区的财政收支预算,审核汇总年度全市预算草案;负责市直预算单位人员编制增减情况的审核工作;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根据财力情况和事业发展需要,组织审核并制定各部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统筹安排项目支出,组织审查和批复部门预算;组织编制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组织市本级预算的执行,协调各部门做好市本级及全市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工作,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和建议;负责财政预算指标、预备费、办案补助费的管理工作;负责办理本级预算追加、追减和上下级财政部门年度结算;制定市与区市县(先导区)转移支付制度和对区市县(先导区)的分配政策,指导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预算管理;负责乡镇财政决算工作;负责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负责与财政审计有关的工作等。拟定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政策;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及时反馈,追踪问效。

国库处:依据国家金库管理制度和政府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政府总预算会计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市本级财政决算,审核汇总全市财政年度决算。审核汇总市本级及全市部门决算;根据批准的预算、指标文件和用款计划,准确及时地拨付财政性资金;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审核税收收入退库;提供预算执行分析基础数据资料;管理国库业务,负责与银行、国库和代理国库业务的有关金融部门的业务协调;负责市财政各类银行账户的开设、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国库资金和各类财政专户存款的安全及保值、增值;负责全市财政资金调度,保证我市各项事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资金需要;负责审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与撤销;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和县区总预算会计的业务指导工作;研究和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非税收入管理处:按照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对分管预算单位实行部门预算管理。拟定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海域使用金及路桥收费等非税收入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各项非税收入的征管,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负责审核上报收费项目,参与收费标准的确定;负责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负责路桥收费部门的财务管理;制定彩票管理制度,落实发行计划,监督管理彩票发行,负责彩票发行机构的财务管理;参与全市住房、价格、工资制度调整改革;制定城市住房资金管理制度,负责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管理;负责市国土房屋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

土地收益管理处:按照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对分管预算单位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监管市土地管理部门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缴库;负责土地管理部门的经费供应和财务管理;审核各项土地收益的支出,建立健全支出审批程序,规范支出科目使用,完善土地开发成本核算体系;在做好现有土地规划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土地资产价值形态的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市县土地收益的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局:拟定财政监督检查政策和制度;监督财政、税收、会计、债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令及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形成监督检查结论,下达处理处罚决定,并跟踪财政监督检查结论的纠正落实情况和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指导区市县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案件和打击报复案件等。

企业处:按照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对分管预算单位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监管市直国有工业、交通、口岸、流通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企业、集体企业财务,制定相关财务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参与拟定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总体规划及行业发展状况调查;负责管理市政府储备的财政补贴,研究提出各种政策性补贴定额意见;布置、汇总、分析境内外企业决算。

农业处:按照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对分管预算单位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监管市直接管理的农口企业财务;研究拟定全市农业(包括畜牧、农机、农垦)、水利、林业、水产、海洋、气象和乡镇企业等行业财政政策和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制度;负责落实财政支农政策;参与分管行业国有企业改制,提出相关财务处理意见。

社会保障处:负责各项社会保险、就业与再就业、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医疗卫生、离休干部医药费等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依法对其收支实行监督;参与社会保障和促进再就业工作,制定相关的财政政策和财务制度,并监督执行;编制市本级社会保障基金决算,批复区市县级决算,汇总上报全市社会保障基金总决算;指导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社会保障工作。

基本建设处:按照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对分管预算单位实行部门预算管理。负责审查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资料,与市发展改革委会签下达财政投资基本建设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根据工程进度,拨付财政投资基本建设资金;委托审查并批复工程概算、预(结)算、竣工决算;监督已完工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及时办理资产交付;编审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决算;监督和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的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监督和管理环保专项资金的安排和适用;监督和管理市属国有建筑安装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企业、城市供水(含水库)、供气、供热企业的财务;负责对所管财政性资金追踪问效;参与分管行业企业的改制,提出有关财务处理意见。

债务金融处:负责落实国家有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拟定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办法;负责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统计、分析和评估;负责担保行业的财务监管;负责监管全市国债的兑付、监销和发行;办理政府内外债务(直接债务和间接债务)事宜;拟定政府统借还外债的转贷制度,编制和执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统借统还外债的还本付息年度预决算;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的关闭、破产、清算等财务管理。

行政政法处:按照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对分管预算单位实行部门预算管理。负责本级党政机关、政法机关、群团组织(含财政拨款的社团组织)等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行政性经费供应;负责行政政法有关财政政策的制定;管理外事接待费、党政干部出国经费和用汇指标。

教科文处:按照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对分管预算单位实行部门预算管理。负责本级教育、科学、文化、出版、计划生育、体育、广播电视等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归口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教科文事业改革与发展的相关财政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财务制度。

政府资产处:按照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对分管预算单位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公用企业和金融类国有资产。监督国有企业产权收入和其他收益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政府采购办公室:拟定有关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确定、调整并公布本市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具体活动;收集、发布和统计大连市政府采购信息;受理并依法审批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受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管理并组织以财政性资金进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政府采购工作;审批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小汽车编制和配备标准。

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拟定农业综合开发的政策、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全市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预决算;管理和统筹安排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检查验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

会计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组织实施会计监督;指导监督社会审计及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工作;负责全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高级)的申报和考试工作;负责全市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审批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等事项。

纪检监察室:拟定我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和措施,并监督执行;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及时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老干部处: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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