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县卫生局职能介绍:
(一)推进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拟订全县卫生改革与发展规划目标,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负责建立全县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据全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规定,实行药品统一采购、统一配送。
(三)组织实施全县卫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县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城乡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体医疗诊所的审批、验发证和执业监督管理。
(四)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输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六)制定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贯彻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
(九)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贯彻国家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负责指导全县中医医疗、科研工作,推进中医药的继承、创新与开发。
(十一)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制订全县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和医疗机构编制标准,指导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事制度改革;负责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十二)承担县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地方病的综合防治和科研监测工作。
(十三)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四)承担全县保健工作,负责各有关医疗单位实施干部保健工作的组织与协调,规范健康教育、健康体检等工作。
(十五)承办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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