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介绍:
(一)依据《安全生产法》所赋予的职能,依法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或参与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规定,并检查和考核执行情况。
(三)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对全县安全生产实行监察;指导、协调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业、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和乡镇(区)贯彻县委、县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议,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
(四)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审查、验收、批准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对全县劳动保护用品生产、经营、使用实行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工作。对工矿商贸、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安全检测检验;负责对安全评估、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的资格进行认证,并负责监督检查。
(六)组织全县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并负责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资格发证工作;依法监督全县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工作。负责全县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七)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和综合管理全县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参与生产经营性事故、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依法承办安全事故的审批或报批结案工作。
(八)依法对全县各类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安全经营的行为和事故隐患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听证和行政复议工作。
(九)负责对全县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机构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认证和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工作,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登记备案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
(十)负责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行业)管理,负责申报煤矿安全许可证资料初审,负责煤炭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初审和年检初审。
(十一)制订下达全县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并检查和考核执行情况。
(十二)负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江西省兴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股、教育培训股)
1、负责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并监督执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机关文秘、政务信息、档案、机要、保密、人事、编制、工资、劳动保障、后勤服务和财务、资产、信访、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
3、负责综合性会议的会务工作,参与草拟重要文件、重要会议报告;
4、负责人大议案建议、政协提案的综合协调办理工作;
5、负责编制并组织实安全生产培训、科技、宣传、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6、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典型经验的宣传工作;
7、组织、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全县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
8、组织、协调或参与起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组织拟定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制订全县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并承办检查和考核情况,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
9、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县伤亡事故统计和报告工作;
10、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参与制定全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依法统一管理和发放全县安全生产有关证照,负责派往行政服务中心人员的管理工作;
12、承办听证、行政复议、诉讼和申诉工作;
13、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负责矿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草拟矿山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按分级负责原则,监督检查矿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三同时情况、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情况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
3、组织矿山行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和峻工验收;
4、负责矿山行业的生产安全许可、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并监督检查其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
5、指导和监督矿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估工作;
6、参与组织、指导、监督矿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可、培训考核工作和持证上岗情况;
7、负责矿山行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局务会议讨论;
8、组织、指导和协调矿山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
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及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草拟上述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按分级负责原则,监督检查上述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三同时情况、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情况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
3、监督检查上述行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和峻工验收;负责上述行业的生产安全许可工作及烟花爆竹储存、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并监督检查;
4、负责上述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检查其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
5、指导和监督上述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估工作;
6、参与组织、指导、监督上述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可、培训考核工作和持证上岗情况;
7、负责上述行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局务会议讨论;
8、组织、指导和协调上述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综合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
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含出版)、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草拟上述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综合协调、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工作。按分级负责原则,监督检查上述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三同时情况、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情况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
3、监督检查上述相关行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和峻工验收;
4、负责上述相关行业的生产安全许可工作;
5、指导和监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估工作;
6、参与组织、指导、监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可、培训考核工作和持证上岗情况;
7、协调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特种设备除外)进行安全检测检验、评价、认证、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组织监督检查;
8、负责全县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资格认证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
9、指导、协调和监督交通运输、特种设备、消防、农业、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旅游、农机、电力、教育、公共娱乐场所、环保、卫生等行业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管工作;
10、参与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民爆器材、人员聚集场所消防等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11、监督检查上述相关行业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
12、负责相关行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局务会议讨论;
13、负责编集、整理全县公共安全重大危险源数据信息,动态监控重大危险源;
14、指导全县各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和协调相关行业、部门以及各乡镇(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5、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煤炭安全监督管理(行业管理)股
负责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煤炭行业管理工作。
1、负责草拟煤矿安全监管及煤炭行业管理规范性文件;
2、负责申报煤矿安全许可证资料初审;
3、监督和指导煤矿、中介机构搞好煤矿安全评估、评价及检测、检验;
4、负责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检查煤矿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
5、参与煤矿安全事故调查;参与组织、指导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参与煤矿三同时的的审查验收工作;
7、负责煤炭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初审和年检初审;
8、负责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初审、煤(岩)与瓦斯突出鉴定初审;
9、参与组织、指导煤矿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采掘负责人、注册安全主任的安全资格认可、培训考核工作;
10、负责监督上述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1、负责煤矿年度采掘方案初审、煤矿矿井延伸工程初审及煤矿技术改造工程的初审;
12、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1、依法对全县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计划、措施情况以及三同时情况进行监察,并负责将有关情况及时汇总上报县安监局,参与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负责监督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2、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和有关设备安全系数检测,并对生产经营条件和有关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单位进行查处;
3、负责组织并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并负责下达和监督执行限期整改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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